胡惟庸党案考(第8/15页)
庚午诏书中所指的“枉法朋比”,《明史》所记无实事可征。李善长狱后数年方发觉,此时当不能预为周纳。惟吴伯宗事别见其本传云:
胡惟庸用事,欲人附己,伯宗不为屈。惟庸衔之,坐事谪居凤阳,上书谕时政,因言惟庸专恣不法,不宜独任,久之必为国患,辞甚剀切。帝得奏召还,赐衣钞。
则伯宗自以坐事谪徙,亦未尝得“危祸”也。刘崧事见《高皇帝文集》七《召前按察副使刘崧职礼部侍敕》云:“奸臣弄法,肆志跳梁,拟卿违制之责。迩者权奸发露,人各伏诛。卿来,朕命官礼部侍郎,故兹敕谕。”其朋比事,当时人的记载,《国初事迹》中,有这样一条:
杨宪为御史中丞。太祖尝曰:“杨宪可居相位。”数言李善长无大才。胡惟庸谓善长曰:“杨宪为相,我等淮人不得为大官矣。”宪因劾汪广洋不公不法,李善长奏排陷大臣,放肆为奸等事,太祖以极刑处之。
刘辰曾佐太祖戎幕,所记当得之见闻,较可征信。且善长、惟庸均为淮人,惟庸之进用,又为善长所援引,为保全禄位树立党援计,其排斥非淮系人物,又为势之所必至。不过据这一条史料的引证,也仅能证明惟庸之树党而已。《高皇帝文集》卷十六《跋夏圭长江万里图》文中有指摘惟庸受赃语,不过尽他所能指摘的也还不过是一幅不甚著名的图。其文云:“洪武十三年春正月奸臣胡惟庸权奸发露,令法司捕左右小人询情究源,良久,人报左丞赃贪淫乱甚非寡欲。朕谓来者曰:果何为实,以验赃贪?对曰:前犯罪人某被迁,其左相犹取本人山水图一轴,名曰《夏珪长江万里图》。朕犹未信,遣人取以验,去不逾时而至,吁!微物尚然,受赃必矣。”
促成惟庸谋反的动机,据《明史》说是:
会惟庸子乘马于市,堕死车下,惟庸杀挽车者,帝怒,命偿其死。惟庸请以金帛给其家,不许。惟庸惧,乃与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等谋起事,阴告四方及武臣从己者。
此文全据《实录》,而略其下一段。今补列如下:
上日朝,觉惟庸等举措有异,怪之,涂节恐事觉,乃上变告。
据上文所申述,我们知道惟庸于十二年九月下狱取勘,《实录》所记太祖自己在朝堂上觉察惟庸举措,事实上为不可能。《宪章录》《皇明法传录》诸书因其矛盾,舍去不录,《明史》因之。我们如再细心检讨一下,就可以知道,不但《实录》之事后增饰和《明史》诸书之截短取长是靠不住的,即其所记之惟庸子死事,也是同样的叫人不敢相信。如王世贞记惟庸狱起前之所谓促成谋反之动机云:
会其家人为奸利事,道关榜辱关吏,吏奏之,上怒,杀家人,切责,丞相谢不知乃已。
又以中书违慢,数诘问所由。惟庸惧,乃计曰:“主上鱼肉勋旧臣,何有我耶!死等耳,宁先发,毋为人束,死寂寂。”
同样是在叙述同一事件,并且用同一笔法,但所叙的事却全不相符,一个说是惟庸子死,一个说是惟庸家人被诛。显见这两种不同的记载是出于两种不同的来源,由此又可知胡惟庸事件在明嘉靖以前是怎样一个纷乱矛盾的样子了。
《高皇帝文集》卷七有《谕丞相枉序斑敕》,所谓丞相当即指惟庸言,但细绎敕意,亦只是责其刑罚不中而已。敕云:“《传》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今日序斑奏,昨晚一使自山西至,一使自太仓来省,引进将至与姓名,且曰郎中教只于此处候丞相提奏引见,已而终不见,郎中复唤,于是不敢引见,是有丞相怪责,不由分诉,刑及二十而肤开,甚枉之。因序斑奏枉,试释之,若为上者教人正其事而后罪人不行,此果刑罚之中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