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在探讨联邦政府之前有必要研究各州的过去[1](第10/36页)

根据法律规定,大陪审团的成员必须将本郡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犯罪行为通告至他们所属的法院。[71]理所当然的是,某些较大的行政犯罪必须由相应的检察官起诉。[72]在大多数情况下,负责对违法者进行惩罚的是财政官员,即负责收取被处罚的罚款;因此,城镇司库负责起诉大部分由他查出的行政犯罪。

但最重要的是,美国的立法特别注重个人利益[73];当你研究美国的法律时,你也会经常发现这个主要原则。

美国的立法者对人类的忠诚度缺乏信心,但他们总是断定人是有理智的。因此通常来说,为了法律的执行,他们更依赖个人利益。

事实上,当一个人正因行政犯罪而受到伤害,不难理解的是保障个人利益是其提出申诉的原因。

但不难预见的是,如果它涉及的法律条款现在对个人没有任何实际利益,即使这些法律条款对社会有用,大家也会犹豫是否担任原告。因此,在一种默契的作用下,法律将被淘汰。

美国人在其制度的作用下走上了这样的极端。他们不得不通过使检举人根据某些条件获得部分罚款来鼓励检举。[74]

这是一种通过败坏社会风气来保障法律执行的危险方法。

郡的行政官员以上的官员的确不具备行政权而仅拥有统治权。

美国行政的总体思路

联邦各州在行政制度上存在的差异。——当你越往南方前进,城镇生活越不活跃、越不充分。——行政官员的权力越大;选民的权力越小。——行政权从城镇转移到郡。——纽约州、俄亥俄州、宾夕法尼亚州。——应用于全联邦的行政原则。——公职人员的选举或者他们的职位的任期。——没有等级制度。——司法手段被用于行政。

我先前说过,在对新英格兰的城镇和郡的构造进行详细研究之后,我将概述联邦的其他部分。

每个州都有城镇和城镇生活,但你无法在联邦各州中找到与新英格兰城镇相似的城镇。

当你越往南方前进,你会注意到城镇生活越不活跃;城镇的行政官员越少,其拥有的权力和职责也越少;那里的居民不能对城镇事务产生非常直接的影响;镇民大会召开得越少,会议涉及的事项越少。因此,民选官员的权力较大,而选民的权力较小;那里的城镇精神较差且不那么强大。[75]

你最初在纽约州发现了这些差别;它们在宾夕法尼亚州已经表现得非常显著;但是当你朝着西北方向前进,它们又变得不那么显著。建立西部各州的大多数移民来自新英格兰,他们将故乡的行政习惯带到了第二故乡。俄亥俄州的城镇与马萨诸塞州的城镇拥有诸多相似之处。

我们已经知道,在马萨诸塞州,公共行政原则集中于城镇。城镇是人们的利益、感情聚集的中心。但越往南方前进,城镇便不再具有这样的特点了。在南部诸州,教育还不太普及,故而城镇拥有的人才较少,能够胜任行政工作的人不多。因此,当你距离新英格兰越远,城镇生活在某种程度上越朝郡里转移。郡成为主要的行政中心,形成介于[中央]政府和普通公民之间的权力机构。

我曾说过,在马萨诸塞州,郡的事务主要由地方法庭处理。地方法庭由州长及其咨询委员会任命的一定数量的行政官员组成。郡不设代表,它的预算由国家[原文为:州]立法机关投票表决。

而在纽约这样的大州,以及俄亥俄州和宾夕法尼亚州,一切截然相反,每个郡的居民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这些代表聚在一起组成代表制郡议会。[76]

郡的议会在一定范围内有权力向居民征税;在这方面,它组成了一个真正的立法机关。它既管理郡的行政行为,又在某些情况下指导城镇的行政工作,把城镇的权力控制在比马萨诸塞州的城镇更严格的范围的。[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