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科举的前夜(第3/11页)
总之,在南北朝时期,南朝与北朝都出现了自由投考制度的萌芽。在南朝,这表现在梁代允许自学士人申请参加“明经”科策试之上;在北朝,则表现在士人“求举秀才”而刺史加以推荐之上。此外,自北齐始孝廉又可由郡学生徒学官“推择充举”,这种方式也是前所未闻的,颇有自由投考意味。因其与学校制度关系密切,故置于下一节叙述。
当考试成为察举的中心环节之后,传统的“授试以职”即以州郡僚佐掾属为主要察举对象的旧例也在淡化。北魏秀才我考得86例,举前居州郡之职者,约有10例,占11.6%。北魏之孝廉13人,无一人举前居职。东魏北齐秀才20例,仅樊逊一人举前居职,仅占5%;孝廉7例,无一人举前居职。此时,秀孝举前是否为州郡僚佐掾属,已无关紧要了,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具备应试的才能。
北周之秀才,就史传考得裴肃一人,举于周武帝天和年间(见《周书·裴侠传》)。隋代秀才甚少。《旧唐书·杜正伦传》:“隋代举秀才止十余人。”此期所见之秀才。约有如下数人:侯白,“举秀才,为儒林郎”(见《隋书·陆爽传》);王贞,“开皇初,汴州刺史樊叔略引为主簿,后举秀才,授县尉,非其好也,谢病于家”(见《隋书·文学王贞传》);杜正玄,“开皇十五年举秀才,试策高第……为晋王府参军”,杜正藏,“开皇十六年举秀才……授纯州行参军”,杜正伦,“大业中……为秀才”,又刘炫与之同举,也应为秀才(以上四人见《北史·杜正玄传》);仲孝俊,《全隋文》卷二八《陈叔毅修孔子庙碑》:“大隋大业七年辛未岁七月甲申朔二日乙酉济州秀才前汝南郡主簿仲孝俊作文”;许敬宗,“举秀才,授淮阳郡司法书佐”(见《旧唐书·许敬宗传》);薛收,“大业末,郡举秀才,固辞不应”(见《旧唐书·薛收传》);岑文本,“郡举秀才,以时乱不应”(见《旧唐书·岑文本传》)。如果“隋秀才止十余人”的说法可信,那么以上之例就已包括了隋代之大部分秀才。其中有些秀才为郡所举,这是因为炀帝大业中又改州为郡,州之行政单位当时已不存在了。
孝廉之举这里考得3例。《太平广纪》卷四〇〇引《玄怪录》:“隋开皇初,广都孝廉侯遹入城”;《王成墓志》:“大隋开皇四年征孝廉,入第,释褐任木工监”;又《旧唐书·张行成传》:“大业末,察孝廉,为谒者台散从员外郎。”王成“征孝廉,入第”的记载,印证了策试的存在。隋开皇三年废郡存州,看来孝廉之举并未因之而废。
从以上情况看,隋代秀孝仍然不能自由报名。又据《隋书·高祖纪》开皇七年春正月:“制诸州岁贡三人”。但并未明确规定包括哪些科目。大约刺史可以根据情况自由决定,在秀才、孝廉、明经等科目间加以选择。得举者中有一些举前居职,但这已无关紧要。只要允许自由报名,并取消员额限制从而使等额考试变为竞争性的差额考试,那么,察举到科举的最后差异就将不复存在了。
至于隋代出现的进士科,我们留待第三节讨论。
二、北朝学校中科举制的萌芽
当察举的重心向考试转移之后,它与学校的关系就日益密切起来。例如东晋元帝时下令察举恢复策试,秀孝多不敢行,孔坦遂议曰:“又秀才虽以事策,亦泛问经义,苟所未学,实难暗通”,请“崇修学校,普延五年,以展讲习”(见《晋书·孔坦传》);又甘卓亦谓“策试之由,当籍学功”,请“申与期限”(见同书《甘卓传》)。就是说,策试的才学,要经由学校的培训;特别是在策试日趋严格、规范之时,尤其如此。
魏、齐中书学或国子学以及太学的学生,入仕数量颇为可观。但南朝国子学之入仕者,要经由一次明经策试,这既是学业成就的毕业考试,也是入仕的资格考试。而魏齐京师诸学学生之入仕者,却均无经过这种策试的明确记载。他们大约是直接迁补。魏齐学生是有品秩的。据《魏书·官氏志》太和第一次《职员令》,国子学生在从第六品下;据《隋书·百官志》中,北齐国子生视流内从第七品。他们大约入学就获得了相应品秩官资,不须结业策试,即可依此叙录。但学校中日常的考校,还是存在的。《北齐书·孝昭帝纪》皇建元年八月:“又诏国子寺可备立官属,依旧置生,讲习经典,岁时考试。”可为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