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北方政权对察举制的采用(第9/9页)

知其法尚严。又《周书·宣帝纪》记周制秀孝“上州上郡岁一人,下州下郡三岁一人”,其法应承自魏齐。

【注释】

(1)参见严耕望:《魏晋南北朝行政制度史》下卷,第八章,“州郡察举”。

(2)按,裴思齐、裴侠,《周书·裴侠传》记为“河东解人”,非闻喜人;但又言“侠又撰九世伯祖贞侯潜传,以为裴氏清公,自此始也”。“贞侯潜”即曹魏尚书令裴潜。《三国志·魏书·裴潜传》:“字文行,河东闻喜人也……正始五年薨,追赠太常,谥曰贞侯”,是裴思齐、裴侠之族原亦闻喜人,或后迁解也。在此与闻喜裴氏列于一处,不另出。

(3)参见严耕望:《魏晋南北朝行政制度史》,卷中之下《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七章“州郡察举与地方学官”。

(4)参见[日]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482页。

(5)按当作“计会日”。

(6)《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察举和岁贡》,载《东方杂志》四十卷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