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第5/14页)
同时,无论是贤良、方正还是秀才、孝廉,都已经采用了策试之法。从考试之形式看,这本是一种最为充分地体现了择优原则,最为有效地保障了公正要求的选官手段,它迫使任何人只能依才学在考试之前做公平竞争,“一策不通,不得选”。从考试之内容看,孝廉要策试经术,而我们已经指出,在曹魏以来弘扬经术就已经成了王朝维护官僚政治、抑止浮华玄虚的手段;贤良、秀才之对策,既须以经义为本,又须表达军国政见,亦非鄙薄世务、谈玄说空者之所能为。
察举也自未仕之布衣取人。但无论举自吏职者或取自布衣者,由于制度特点与悠久传统,一般仍须以经明行修、才优能殊者为察举对象。“贡士”的形式,也使州郡把德才卓异之士贡于王廷,视为本土的光荣。《北堂书钞》卷七九引荀爽《让孝廉记》:“伏惟孝廉,古之贡士,贤则光君,愚则亏政。”“君”指地方长官。又引《邴原别传》:“夫孝廉,国之俊选者。”至晋仍是如此。又引《晋令》:“举秀才皆行仪典,为一州之俊。”又《通典·礼六一·周丧察举议(晋)》:“孝举古之名贡,寻名责实,模格宜高。夫以宜高之资,必以迈俗为称,动拟清流,行顾礼典。”故《孝友》、《儒林》、《文苑》、《隐逸》、《良吏》诸传,所载贤良秀孝尤多。牧守一般亦能尽心搜求,不敢滥举使州郡蒙耻。《晋书·甘卓传》记湘州刺史甘卓“精加隐括,备礼举桂阳谷俭为秀才。俭辞不获命,州厚礼遣之。诸州秀才闻当考试,皆惮不行,惟俭一人到台,遂不复策试。俭耻其州少士,乃表求试,以高第除中郎”。甘卓、谷俭之意,都在为湘州争光。
尽管中正形式上也承担着考校士人“功德材行”之责,但如前所述,早已出官、远离乡里的中正,事实上已难以真正征诸乡论了解士人的德行。《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荀勖集》,荀勖即以“臣与州闾乡党初不相接”为不受其职之理由;又引应璩《新论》:“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州闾与郡县,希踈如马齿,生不相识面,何缘别义理!”同时,就才能而言,中正虽为朝官,却非其所品评者,特别是州郡士人的直接长官,如夏侯玄所言:“且台阁临下,考功校否,众职之属,各有官长,旦夕相考,莫究于此。闾阎之议,以意裁处,而使匠宰失位,众人驱骇。”(见《三国志·魏书·夏侯玄传》)可见“旦夕相考”之官长对下属才能功实最为了解,而中正之“乡论”却妄下品评。刘毅所谓中正品评“既非乡老纪行之誉,又非朝廷考绩之课”,确实一针见血。而有“试职”、“累功”与试经、对策之法以及悠久的服务于官僚政治之传统的察举制,显然比中正暧昧空洞的“品第”,更为切实、周密与可靠。
那么,九品中正制能够轻易地被士族权贵塑造成适合其口味的特权性制度,而事功派官僚希望以振兴察举来维护遭到损害的官僚政治,就都是可以理解的了。《文献通考·选举一》马端临评述中正制度之弊时亦称,“固不若采之于无心之乡评以询其履行,试之以可见之职业而验其才能,一如两汉之法也”。亦以为两汉之察举旧法,较九品中正制为优。
晋武帝未能废止被指为“奸府”、“弊政”的中正制度,但他却是赞成刘毅等人意见的。据《晋书》,刘毅疏上,晋武帝“优诏答之”;段灼疏上,“帝览而异焉,擢为明威将军、魏兴太守”;卫瓘、司马亮疏上,“武帝善之,而卒不能改”。这说明,皇权对九品中正制并不满意,虽然他无法将之废除。
事实上,重事功是司马氏的一贯传统。《太平御览》卷九五引虞预《晋书》,称司马懿“知人拔善,显用仄陋(4),王基、邓艾、周秦、贾越之徒,皆起自寒门,而著绩于朝”。同书卷二六五引晋宣帝《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议》:“案九品之状,诸中正既未能料究人才,以为可除九制,州置大中正。”是司马懿已曾试图解决其制之弊了。如废除含糊空洞的“九品”,则中正就只不过是一个以状叙功的搜荐之官了。《三国志·魏书·王凌传》注引《汉晋春秋》,记王广评论曹爽、何晏等人“虚而不治”,且“变易朝典,政令数改”,而司马懿则“擢用贤能,广树胜己,修先朝之政令,副众心之所求,爽之所以为恶者,彼莫不必改”。是司马氏与曹氏虽为政敌,但政治方针却有相通之处。司马懿恢复了为曹爽、何晏“变易”的“朝典”,也就意味着继承了曹氏统治者抑止浮华、重视事功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