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第5/8页)
“德”、“能”两分,这已经是人所共见,所争的只是二者先后及其内容,以及具体选官中二者的关系协调与否。在二者先后上,法家重功能而儒家重德行;在“德”之内容上,法家只认可职业道德,而儒家则把家族道德、社会公德甚至职业道德的践履,都升华为人格美德来加以理解。就“进贤”而言,“贤”是要求于家族成员、政府官员还是知识角色的,儒家并不区分;因为修身、齐家和治国、平天下,本来就被视为不可割裂的和谐整体。而“使能”、“达吏”、“保庸”等等基于吏能、年劳、功次的铨任方式——为了方便,在选官标准上我们通称为“以能取人”,在选官方法上我们通称为“达吏”——却更多地体现了职能分化原则,它要求以纯粹的文官规范录用文官。
“德”、“能”关系,确实是古代选官问题的论辩焦点之一。人们也致力于使得二者达到协调的探索。《周礼·夏官·司士》:“以德诏爵,以功诏禄,以能诏事,以久奠食。”这即是一种处理方式。而东汉初年的另一种议论更可注意。《白虎通义·考黜》:“盛德之士亦封之,所以尊有德也。以德封者必试之,必附庸三年,有功,因而封五十里。”“盛德之士”也要试功三年方得封士,这似乎就有以“试职”、“累功”察举孝廉而“典城牧民”之法的影子。汉代察举是基于“以德取人”方针建立的,但“进贤”、“贡士”之法中仍然隐含着“使能”、“达吏”的因素。例如面向吏员之“廉”之标准,例如“秀才三科”中的明法、治剧二科。东汉初年始王朝致力于理性行政的重建,由之在选官中建立的“试职”、“累功”之法,使察举制在最初就隐含着的“使能”、“达吏”因素,得到了充分发展,获得了更为制度化的形态。由此,自郡县属吏取人,也就成了汉代察举的又一重大特点。
三、儒生与文吏的冲突与融合
汉代帝国政府的主要成分是儒生、文吏两大群体,那么选官制度上的变动,就必然影响到二者间的关系。儒生文吏之间一直存在着政治方针和权力分配上的斗争。如贾谊称“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而不知大体”;董仲舒言“独任执法之吏治民,毋乃任刑之意欤?”文吏亦抨击儒生“重怀古道,枕藉诗书,危不能安,乱不能治”。在东汉皇权着手恢复和强化理性行政,并在选官方面建立了“试职”、“累功”之制后,儒生和文吏之间的权力分配,便立刻受到了影响。
“试职”、“累功”之法,是同时适用于儒生文吏的。因为按规定只有“德行尤异”者才“不须经职”,那么,以经术得举的儒生就不能免去“试职”、“累功”之事。虽然儒生之“轨德立化”也不妨谓之为“能”,但吏事政务原为文吏之所长,那么这一制度,就将更有利于“以事胜”的文吏,而不利于“以职劣”的儒生。
东汉尚书台权重。《后汉书·韦彪传》:“天下枢要,在于尚书,尚书之选,岂可不重?而间者多从郎官超升此位,虽晓习文法,长于应对,然察察小慧,类无大能。”是居尚书者多为文吏。尚书多由尚书郎迁至。《后汉书·周荣传》:“诸(尚书)郎多文俗吏,鲜有雅才。”是尚书郎亦多文俗吏。尚书郎由三署孝廉郎选,孝廉则来自郡国察举。《后汉书·第五伦传》:“光武承王莽之余,颇以严猛为政,后代因之,遂成风化。郡国所举,类多辨职俗吏。”可见王朝重吏治,察举重功能,遂使“辨职俗吏”在帝国政府中占据着相当地位。
《资治通鉴·汉纪》明帝永平七年载宋均语:“国家喜文法廉吏,以为足以止奸也。”王充《论衡·程材》亦记当时“古经废而不修,旧学暗而不明,儒者寂于空室,文吏哗于朝堂”,“世俗共短儒生,儒生之徒亦自相少。何则?并好仕学宦,用吏为绳表也”。又《后汉纪·殇帝纪》载尚敏疏称:“自顷以来,五经颇废,后进之士,趣于文俗(8),宿儒旧学,无与传业,由是俗吏繁炽,儒生寡少”(由字据《续古文苑》卷六补),力请“自今官人,宜令取经学者,公府孝廉皆应诏,则人心专一,风化可淳也!”可见当时公府辟召、州郡察举,文吏颇有排挤儒生之势。究其原因,则在于“用吏为绳表”,遂使选官中“使能”、“达吏”因素得到了制度化的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