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第8/21页)
这就是西汉丞相“辟士”之“四科”。方北辰业已指出,这一“四科”是丞相从九卿属吏中之同秩官员里选拔丞相府属的标准,这是很准确的。(5)《汉旧仪》中的西曹南阁祭酒、议曹、四辞八奏、贼曹决曹等,都是丞相属官。
对于“四科”始行之时间,劳榦以为始于元帝元光以后;安作璋推测为始行丞相制之时,但又疑始于东汉。按《汉书·百官公卿表》:“高帝即位,置一丞相,十一年更名相国。”如依安前说,则“四科”始于高帝,似嫌太早。方北辰据《汉旧仪》上述引文,认为“四科”始于武帝元狩六年。但今本《汉旧仪》系清人辑自《永乐大典》,辗转相抄,各条材料非必按时间排列。“以为有权衡之量不可欺以轻重”以下,是否可以直承上文“武帝元狩六年”,或可质疑。这里补充两条旁证,以证方说可据。《北堂书钞》卷六九:
德妙第一,乃补祭酒。胡伯始《汉官仪》云:武帝丞相设四科以辟之,德妙为第一科,乃补南阁祭酒。
又《通典》卷十三《选举一》记东汉章帝“四科”辟士诏后注:
复用前汉丞相故事,以四科辟士。武帝因董仲舒之言立制,故事在丞相府,今复用之。
可见,根据《北堂书钞》与《通典》作者所看到的材料,“四科”也应始于西汉武帝。
方北辰又据东汉“世祖诏”,说至少在东汉前半期,“四科”是郎吏以外官员的考察选拔标准。这一论断,却颇不稳妥。因为如果仅仅根据这一诏书,“四科”仍然是针对公府辟召而言的,它既与郎官无涉,也没有扩大到公府掾属以外的其他官员。《文选》卷三六王融《永明九年策秀才文》“以光四科之首”句李善注引崔寔《政论》:
诏书,故事三公辟召,以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才任三辅剧县令。
又《白孔六帖事类集》卷十二“举荐”:
彼汉章悬四科而取士。汉三公辟召以四科取士,一曰德行妙,二曰通经学,三曰饶法令,四曰刚毅多略也。
这两条材料皆径以“四科”为三“四科”,是东汉“四科”仅限于公辟召标准,而不称“丞相”辟士三公辟召,其性质并无变化之明证。崔寔为东汉之人,其言更为可信。因此也不能简单地说,东汉“四科”已扩大为郎吏以外的所有官员的考察选拔标准了,因为上述史料并不能证明其说。
“四科”的标准确实影响到了察举,甚至影响到了朝廷其他官吏的任用。我在以上的考辨只是说明,仅仅从上述材料之中还不能导出如上结论;但在另一种引申或发挥的意义上说,“四科”确实可以看成是察举甚至整个王朝选官标准的很好概括。
据《汉旧仪》,西汉秀才以“三科”取人:
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诏选谏大夫、议郎、博士、诸侯王傅、仆射、郎中令,取明经;选廷尉正、监、平案章,取明律令;选能治剧长安三辅令,取治剧。
这是西汉后期的制度。很明显,“秀才三科”较之丞相“辟召四科”,只少了“德行高妙”一科,其余基本相同。就是说,当时之秀才察举标准,乃是取丞相“辟召四科”其中三项而来的。我们看到,直接把“四科”看成是察举标准,并不符合史料原意;但“四科”的标准,确实影响到了察举。
孝廉一科,名目上以孝子廉吏二科取人。东汉顺帝之时左雄改革孝廉察举,定制“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后来黄琼以为这两科“于取士之义,犹有所遗,乃奏增孝悌及能从政者为四科,事竟施行”(事见《后汉书·左周黄列传》)。这样,孝廉在制度上遂又明确地以诸生、文吏、孝悌及能从政者这“四科”取士了。不难看出,黄琼之所以奏增二科,乃是受了“辟召四科”之启示而来的。由之而形成的“孝廉四科”,与“辟召四科”名异实同,“诸生”即“经中博士”,“文吏”即“明晓法令”,“孝悌”即“德行高妙”,“能从政者”即“刚毅多略,遭事不惑”。由之可见,“四科”标准又影响到了孝廉科的察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