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第7/21页)
总之,儒生参政带来的“以德取人”因素,使察举制因而成立;但这并不是唯一制约察举选官的因素。汉家政治兼重文吏儒生,选官制度也就将适应于这一情况。
三、“四科”之考析
下面,我们进一步考察汉代察举的分类取人标准。
对汉代察举的基本标准,史家有不尽相同的说法。或强调汉家以孝治天下,选官重德行,选官以孝子廉吏为先。就是汉人自己,也经常地申明着这一观念。今之学人或称,东汉选举是以道德作为标准的,因此宗族乡党的批评,就成了选举最主要的,甚至唯一的凭藉;失掉了这个环节,选举就无法进行。诚然,汉代选官之“以德取人”,是其重大特点;但我认为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即使从理论上说,一个管理着几千万人口,处理着兵刑钱谷繁杂政务的庞大帝国政府,也不可能仅仅依靠以德行标准录用的文官来维持运转。即使在东汉,道德评价也决非察举的“唯一凭藉”。
另有一种说法,就是把所谓“四科”看成是汉代察举的标准。在叙述“四科”之时,被引用的一般是《续汉书·百官志》注引之《汉官仪》:
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核,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
又《后汉书·和帝纪》注引《汉官仪》记章帝“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与此内容略同,当为一制之重申。劳榦认为,上述诏书中之“四科”,“当然是指选察孝廉的标准说明”(3)。安作璋、黄留珠也认为“四科”是汉代察举的基本标准。(4)
我以为,把“四科”作为汉代孝廉科以至整个察举的标准,这种意见大致说来还是可以成立的;但这是在某种“引申”的意义上来说的。严格地说,上面的世祖光武帝诏书中所言之“四科”,并不是察举的标准,而是为征辟而发的。在运用史料时,首先应弄清史料的本来含义,在此基础上才能有所引申与发挥。
上引之“世祖诏”,先叙“四科”,又叙察举,因此确实容易造成“四科”即是察举标准的错觉。但细绎其行文语意却不难发现,所谓“丞相故事,四科取士”,是说西汉丞相之辟召,原以“四科”为据,所以叙过“四科”,便称“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章帝建初八年诏,即作“诏书辟士四科”。东汉时丞相制已变为三公制。这里是说东汉三公应依西汉丞相之“四科”故事辟召僚属。而“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以下,乃是叙过辟召又叙察举,已进入另一问题了。一个“及”字,正见文意之转折。“辟召”在汉代有特定含义,专就府主征辟府属而言,与察举决不相混。“世祖诏”是要求三公依西汉“丞相故事”而“审四科辟召”,同时州郡察举亦须“务尽实核”、“授试以职”,二者并非一事。故这一诏书所叙之“四科”,并不能直接视为察举标准。
所谓“四科取士”的“丞相故事”,可以在卫宏的《汉旧仪》之中找到:
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以为有权衡之量不可欺以轻重,有丈尺之度不可欺以长短,官事至重,古法虽圣犹试,故令丞相设四科之辟,以博选异德名士,称才量能,不宜者还故官。第一科曰德行高妙,志节贞白;二科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科曰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科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照奸,勇足以决断,才任三辅剧令。皆试以能,信,然后官之。第一科补西曹南阁祭酒,二科补议曹,三科补四辞八奏,四科补贼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