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第4/21页)
如果我们把贤良、孝廉科目视为汉代察举制的典型形态的话,那么“达吏”或吏员举荐,就还不是察举制度的唯一特点。贤良、方正之设科,与知识群体特别是儒生集团的参政,与王朝之最终把儒术奉为正统意识形态的过程,是一致的;孝廉科亦是如此。
春秋和春秋以前,贵族既垄断着文化,也垄断着行政官位。战国以来,文明发展与社会文化导致了一个重大变迁,一方面是社会文化系统的分离导致了包括儒生在内的独立知识群体的出现;另一方面是政治系统的分离、官僚政治的发展促成了后来被称为“文吏”的职业文官群体的产生。
儒生作为知识分子,他们致力于古典文化的整理和文化价值的阐释,以及对现实社会的指导和批评。《论语·为政》:“或谓孔子曰:子奚不为政?子曰:《书》云,孝乎唯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又《庄子·渔父》称孔子“既上无君侯有司之势,而下无大臣职事之官,而擅饰礼乐,选人伦,以化齐民,不泰多事乎?”就是说儒生作为知识角色,他们为自己确立的安身立命之处,最终不在于官位的占有和吏务的完成,而是其文化使命和社会理想的践履。所谓“士志于道”、“仕以行义”就含有这个意思。当权势者的行为与其信念相牴牾的时候,他们认为在原则上应选择后者,以荀子之言,叫“从道不从君”。
而文吏只是一种单纯的行政文官,离开了职位与职事,他们就无所归依。后世低级吏胥、吏典称“吏”,“官”、“吏”判然有别。而战国、秦、汉则略有不同,“吏”可为一切有行政职事者之通称。(2)“吏”与“事”古本一字,古音同在之部。《说文解字》:“吏,治人者也”;杨泉《物理论》:“吏者,理也,所以理万机、平百揆者也”。是治人理事者即为“吏”。大略说来,凡特以“文法”见长而于政府中供职者,则可谓之“文吏”。所谓“文法”指条品簿书法规律令之类。《论衡·程材》:“五曹自有条品,簿书自有故事,勤力玩弄,成为巧吏”;《汉书·薛宣传》:“吏道以法令为师”。“文法”中包含着基本的行政技术——“吏道”。
在先秦,儒家与法家形成了彼此对立的政治思想。儒家崇“王道”,这包括“为政以德”的“德政”思想,教民以德的“教化”任务,以及由精通典籍、恪守德义的“士君子”来治国的“人治”思想。而法家崇“霸道”,把秩序与强权,把一个高度精密可靠的巨大官僚专制政权的有效运作视为至上目标,其所理想的行政人员,正是那种服从权威、奉法行令的文吏。《论衡·程材》:“取儒生者,必轨德立化者也;取文吏者,必优事理乱者也。”不同的政治取向,决定了对不同类型的官员的需求。
秦王朝是典型的法家指导下的“霸道”政治,以文吏为行政骨干,所谓“秦尊法吏”、“狱吏得贵幸”,选官“唯辟田与胜敌而已”,文官多因文法而得选,因劳绩而升迁,其中的学士不过是陪衬而已。那么,具有鲜明“进贤”、“贡士”色彩的贤良、孝廉察举制度,就不大可能兴起于此时。因为王朝所尊贵的,是“优事理乱”的文吏,而不是“轨德立化”的儒生。汉代统治者则已从“秦任刀笔小吏,陵迟至于二世而天下土崩”的前车之鉴中,认识到单纯的文吏政治不可尽赖,遂转崇经术,学人特别是儒生源源不断地进入汉廷。这一转变,便是促成荐举选官之法发生质变的决定因素。
贤良、孝廉之所以殊异于此前的官吏举荐之法的,一是设科名目上的“进贤”意图,二是举荐形式上的“贡士”色彩。这两方面,充分地适应于上述儒家的为政以德、教民以德以及由恪守德义的君子贤人任官以“轨德立化”的思想,体现了一种在选官上“以德取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