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在新纳粹种族国家的犹太人,1933—1939(第18/35页)
异族通婚法律的名字叫《德国人血统和德国人荣誉保护法》,它禁止德国人和犹太人之间的婚姻和性关系,禁止犹太人雇用女性德国公民,或者四十五岁以下同类血统的人;不管这个法律在国内或国外都可以宣布订立的婚姻无效;禁止犹太人悬挂德国国旗;规定了从苦役到带有罚款的囚禁的各种惩罚。《帝国公民权法》区分了公民和国民,前者是德国人或者有同类血统的人,他们具有完整的政治权利;后者属于国家,但仅享有保护权利而非政治权利。
为了使拥有高级权利的德国人和拥有低级权利的犹太人之间的区别合理化,威廉· 施塔克卡特和他的法律顾问汉斯· 格洛布克——他后来以康拉德· 阿登纳在柏林总理府的主要助手之一的身份再次出现——提供了下述的官方评论:
国家社会主义反对所有的人是平等的理论,以及个人根本上无限制自由的理论;同时,国家严厉且必要地认同人的不平等,认同建立在自然法则基础上的人之间的差异。不可避免的是,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差异来自种族、民族和人们之间特性的差异。
公民权法依然留下了一个不清晰的法律问题:谁是“完全的”犹太人?在纽伦堡法律颁布之后,这个问题在种族专家和法律专家之间引起了强烈的争论,并且最终导致了对这一法律的补充。法律专家把“完全的犹太人”定义为有三个犹太祖父母的人。那些稍有犹太性的人被贴上了“混种”的标签,依次被分为一等(两个犹太祖父母)、二等(一个犹太祖父母)。那些被分类为混种一等的人仍可能被视为完全的犹太人,前提是:(1) 属于犹太人的宗教社团;(2) 嫁给了犹太人;(3) 在1935年6月15日后与犹太人婚姻的后代,或者自身是和犹太人婚姻的产物。法律专家相信他们是人道的,因为他们将“混血”的犹太血统和完全被污染的犹太血统区分开来。施塔克卡特和吕森纳要“保护”这些人当中良好的血统,据估计在1935年有75万人,但是实际上的人数在20万到25万之间。纳粹的种族专家其实创造了一个第三种族,这是一个荒诞的分类,但是这个分类将带来重大的结果,因为任何被分类为“混种”的人在1941年都具有一个逃避大屠杀的极好机会。种族上的半种人被假定是遗传了好的或者坏的种族特性,整个这样的观点是生物学的妄想,它建立在有关种族优越性和种族污染的意识形态的妄想之上。
毋庸赘言,根据纽伦堡法律,准确地确认谁是犹太人也要服从宗教的标准,这相当于明确地承认生物学的标准是不充分的,这制造了官僚机构的梦魇,因为它涉及追踪不确定记录的“家族研究者”的核心。对重新分类的要求变得经常而急切,尤其对那些需要逃避官方骚扰的人来说更有这样的要求,因为他们的生计直接受到了威胁。每个人都想方设法豁免“犹太人的”或者“混种的”称谓。这样的豁免需要检查、评估以及政府的许可。这里有两类豁免:人为的和真正的。第一类涉及根据法律事实的重新分类,例如所谓的犹太祖父终究不是犹太人;第二类取决于有关申请人对帝国贡献的价值而定。真正的免除必须先通过内务部,然后平民通过帝国总理府,士兵必须通过最高统帅部。真正获得豁免的人通常是有影响的官员。例如国务秘书莱奥· 基利,他是混种一等,他的妻子是混种二等。因为给帝国总理府回报了有价值的工作,1936年,讨人喜欢的基利得到了豁免这一圣诞礼物,并且后来在消灭犹太人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证明他是值得得到这一礼物的。希特勒签署了二十份被称为“德国血统声明”的文件,以保证祖先是犹太人的有价值的官员留在国防军里,其中一个是陆军元帅艾哈德· 米尔希元帅,在他的主管赫尔曼· 戈林的帮助下,他得到了雅利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