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顺治朝(第14/35页)

不管顺治是否感到了被人嘲弄的羞辱,反正他被陈名夏的含糊其词激怒了。他怒斥道:这些全是蒙混支吾之辞。陈名夏和陈之遴曾获大罪,但朕每从宽宥,给了他们一个自新的机会。但他们并没洗面革心,旧习不改。所以顺治谕令无论如何不得有任何拖延,让内三院、九卿满汉官员、六科、十四道、翰林七品以上,以及六部郎中等官在午门外集合,对那28人严行议罪。

清廷立即召开了这一特别会议,它实际上包括了中央政府中整整1/3的高级官员。与会官员克尽其职,要求陈名夏和陈之遴认罪,并接受了他们的供认,即他们为了保住官位而试图欺蒙皇上,并一直掩饰自己的渎职罪。他们也指责金之俊及其同伙私下纠合朋党,确信他犯了罪。审讯结果的推论是,由于上述罪行,这三名最高级大臣应被判处死刑。此外,包括魏象枢和王永吉在内的13名官员,因结党以及试图以术欺君,有负君恩,应被流徙边疆。还有八名官员,包括张端在内,被指控同属党人,建议革职,永不叙用。最后,包括孙承泽在内的另外三名官员也应被免职,还有一人则当降级调外用。

众臣的判决很严厉,这正是顺治所希望的;这使得他很满意。现在,他可以来施舍他的仁慈了。既然已经维护了自己的权威,并显示了自己作为专制君主的权力,顺治就不打算处死陈名夏、陈之遴和金之俊了,只是削去官衔二级,罚俸一年。除陈名夏外,都保留现职,陈名夏则被革去吏部尚书一职,任大学士如故。其他课刑也酌减如下:被流徙的官员改为降秩一级,罚俸一年,仍供原职;八名朋党分子罚俸九个月;三名革职官员勒令付出六个月薪俸;外转官员的处罚则暂停。

纵观顺治与陈名夏争论的全过程,有迹象暗示陈名夏及其同僚欲将任珍置于死地是别有隐蔽原因的。若确系如此,还没有证实它的资料,但串通之说总是在顺治言谈中出现。换言之,在打击朋党活动中,顺治不仅仅为打击朋党而谴责朋党,而且认为这28名官员勾结在一起,有其秘而未宣的动机。从任珍一案的表面看,很难说这种猜疑有什么理由。那些受到威胁要被流放或革职的人,看来并不具有任何共同的派系特征。在这些受指控的人中,南方人与北方人几乎各占一半,来自各个部曹,外加都察院、内三院。他们既包括有汉军旗人,又有像魏象枢这样的在清朝由科举入仕而非明朝遗臣者。他们唯一共同的特性在于他们是汉人。所以,在判决的第二天,皇帝就抓住这一共同特征来解释自己为什么愤怒与苦恼。

5月6日,顺治命大学士范文程、洪承畴和额思黑将那28名官员再度集合在午门下听他发话。这些罪臣一到齐,皇帝就告诉说,他们的第一个罪状就是拒不承认自己议论有失。他再三申饬,而他们却仍旧混议。他们的第二个罪状是形成了一个汉官的团体,自持己见,与满官异议。

虽事亦或有当异议者,何以满洲官议内无一汉官,汉官议内无一满洲官?此皆尔等心志未协之故也。

皇帝继续谈到,这种按种族纠合朋党的活动无论出现在汉官或满官一边,都必定会招致清朝的毁灭。所以,顺治命令他的御史如再发觉有这类“乖戾”者,当即行纠弹,同时,要特别注意28名官员中的三个主要大臣——陈名夏、陈之遴和金之俊,以避免日后发生这类行为。

虽然顺治也许可以因为已对这类种族性的朋党活动采取了防患未然之法而感到庆幸,但是任珍事件显然继续烦扰着他。譬如说,他可能已经认识到,朝廷完全按种族关系而分化,造成不和,会损害自己君临天下的地位,因为他总得赞同这一派或那一派,这便会失去另一派的支持,无论他们全部是汉人还是满人。想要使他自己加强皇权的政策取得成功,保持中立,同时使每一臣僚形成独立个体的意识,作为由各个体组成的整体官僚队伍,在君臣之间形成完美的——相对的关系,是最为基本的。然而,他选来帮助自己实现这种关系的人,例如陈名夏、陈之遴这样的臣僚,却因任珍案而大受连累。他们显得极易与满洲臣僚发生异议,纵然他们别出异议的表面理由是为了遵循正规的司法程序,可结果是造成了满汉根本分裂。而且,这样的分裂很有可能是另有起因的:私相交通,非法勾结。李三一案已经证明了这类阴谋集团和非法势力是怎样地存在于各部的。现在,任珍一案刚刚结束,皇帝似乎就已开始对臣僚们洁身自好的能力丧失信心了。正如皇帝在对“言官”的一系列敕令中所表示的,以及他后来在这一年秋天公开承认的那样,他对于言官是否尽到了绳愆纠缪的职责,不敢委以信任,因为他们也可能自匿己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