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清朝统治的建立(第32/41页)
“明朝政府的财政制度反映了这样意图,即在其技术水平尚未达到这种集中程度之前,就要为这个庞大的帝国强行建立一个野心勃勃的集权制度。”黄仁宇:《16世纪中国明朝的税收及政府财政》,第313页。
黄仁宇:《16世纪中国明朝的税收及政府财政》,第322页。
例如,开垦荒地、复民旧业的整个计划是那些被派往农村,并非常熟悉明朝制度和地方状况的前明官员提出来的。这是一个出自合作者的、自下而上地提出的政策。参见郭松义:《清初封建国家垦荒政策分析》,第115页;又见福格尔;《顺治年间的山东》第二部分,第11—12页。
参见刘子健:《宋代中国政治保守主义的根源:行政问题》。
在次年孙襄转到吏部任同样职务时,也表现出了在合理化建议方面的同样才干。他建议,应对各级行政机构进行正规的管理,以鼓励人们安于职守、尽职尽忠。他也向上奏请,那些驱赶民众流离失所,并抢夺其财产的守军应当受到处罚。见何绍基:《安徽通志》第一九○卷,第1页;黄之隽:《江南通志》第一四八卷,第8页。
《贰臣传》第五卷,第23—24页。
黄之隽等:《江南通志》第一四六卷,第16页。
1644年以后,清政府对两淮盐场的政策,既有守旧的一面,又有改良的一面。新政权在制定盐法时还是以明朝制度作为根据的。同时,通过废除纳银入边、换取盐引的制度(许多人不赞成这一制度),使官营制度合理化了。但是,清政府也鼓励商人投资,对船商采取更受欢迎的政策,尽管直到三藩平定之前,政府的各种捐税一直是盐商的一个沉重负担。最后,在1667年,新统治者通过任命24名富商为“总商”,负责盐场到汉口这样的销售中心的食盐贩运,把鼓励与支持盐商的愿望,与控制食盐运销体制的需要结合起来了。墨子刻:《清朝政府的商业组织能力》,第24—25页;王思治、金成基;《清朝前期两淮盐商的盛衰》,第2—3页。至于山东盐区,可参考韩素瑞:《1774年山东王伦起义》,第20页。
嵇璜:《皇朝文献通考》第二十六卷,第3页;第二十八卷,第1页。
《世祖实录》第十七卷,第202页。
唐棣:《略论清代的地丁制度》,第46页。
《世祖实录》第二十五卷,第302页。1644年上谕:尔后每三年进行一次户籍与财产登记,以代替以前的每十年一次的做法。由于没有多少材料需要编改,1647年后,编册改为每五年一次。参见贝蒂:《中国的土地和宗族》,第73页。
《赋役全书》最终是被编成了,但实际上它更是一种对赋役额数的重新估定,而不是一次彻底的全国土地清丈。遗憾的是,历史学家仍然未能在档案中发现1651年前任何一年的政府收入统计数字。黄仁宇:《明朝的财政管理》,第121—122页。
李华:《清代前期赋役制度的改革》,第102页;新政府也临时发行过纸币,但它仅仅通行了10年左右。王业键:《1644—1850年中国货币制度的演变》,第470页。
由于政府的预算出现了赤字,因而清朝初年多尔衮亲笔写信给朝鲜国王请求援助,便不奇怪了。例如:1644年冬,他写道:“适军需孔亟,尔今秋量所得米粟,可运送燕京,以助国用。”《世祖实录》第七卷,第79页。米粟运至的时间是164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