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墨经》及后期墨家(第7/13页)
“或也者,不尽也。”《经上》云:“尽,莫不然也。”一类事物对于一性质,有时非“莫不然”。如马不必皆白。吾人于此只可谓马或白,不能谓马是白。有时吾人对于一事物之知识不完全,则对之亦只能作或然判断。如彼马是白,但吾人不知其果是白与否,亦只可谓彼马或白。
“假也者,今不然也。”吾人对于事物,可虚拟条件而断其在此条件下当有如何情形。如孔子曰:“如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矣;三年有成。”“如有用我者”,非孔子为此言时之事实,乃孔子所虚拟之条件,所谓“今不然也”。
“效也者,为之法也。”法者,《经上》云:
法,所若而然也。(《墨子》卷十页五)《经说》云:“法,意,规,圆,三也,俱可以为法。”(《墨子》卷十页二十五)
《经下》云:
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此类字依王校改)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墨子》卷十页十四)《经说》云:“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墨子》卷十页五十一)
法为公式,对于一类事物之公式,可适用于此一类之任何个体。如方物之类,有方木方石,木石虽异,然不害其为方也。引申之,凡仿效一物而能成类此之物,则所效者为“法”,而仿效所成之物为“效”。譬之为圆,或以意象中之圆,或以作圆之规,或以已成之圆,皆可为为圆之法。法定则效此法者皆成圆形。“故中效”之故,即上文“以说出故”之故。故即是成事之原因立论之理由。欲知所出之故,是否为真故,是否为“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之故,莫如用此“故”作“法”,观其是否“中效”。“中效”者,谓效之而亦然也。能证明其为“所若而然”之法,然后知其即是“所得而后成”之故。故曰“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自“凡仿效一物”以下至此,选录胡适之先生《小取篇新诂》)墨子谓“言有三表”。此所说与墨子所说之第三表相同,不过此不专就政治上社会上诸理论言耳。
“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孙诒让云:“王云:‘也与他同。举他物以明此物谓之譬。’《潜夫论·释难篇》云:‘夫譬喻也者,生于直告之不明,故假物之然否以彰之。’(卷七,《四部丛刊》本,页五)《荀子·非相篇》云:‘谈说之术,分别以喻之,譬称以明之。’”(《荀子》卷三,《四部丛刊》本,页十)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辟是以此物说明彼物,侔是以此辞比较彼辞。例如《公孙龙子·迹府篇》载公孙龙谓孔穿曰:
龙闻楚王……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王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公孙龙子》卷上,双鉴楼缩印《道藏》六子本)
此即是“比辞而俱行”也。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援即今人所谓“援例”。上所引公孙龙之言,亦有援例之意。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也者同也”,“也者异也”,上两也字皆当作“他”字。譬如吾人谓凡人皆死。人若询其理由,吾人当谓,因见过去之人皆死,现在之人及将来之人与过去之人同类,故可“推”知现在及将来之人,亦须死也。吾人已观察若干个体的事物,知其如此,遂以为凡与所已观察之诸例同类者,亦必如此。其所已观察之诸例,即是“其所取者”。其所未观察之同类事物,即是“其所不取”。因其“所不取”之事物与其“所取者”相同。故可下一断语,谓凡类此者皆如此。此即所谓“以类取,以类予”也。(自“侔也者”至此,胡适之先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