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墨经》及后期墨家(第10/13页)

【注】“有指于二”一条,有数句不可解,“参直”,亦系《墨经》中专门名词。《经上》云:“直参也。”(《墨子》卷十页二)惜无说。若有说,则此条意义或当更明显。

《经下》云:

牛马之非牛,与可之,同;说在兼。(《墨子》卷十页十四)《经说》云:“故曰,牛马,非牛也,未可。牛马,牛也,未可。则或可或不可。而曰牛马,牛也,未可亦不可。且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墨子》卷十页五十二)

此言若以“牛马”为一词,则谓“牛马”为牛不可。因“牛马”中之牛固是牛,而牛马中之马则非牛也。但谓“牛马”非牛亦不可,因“牛马”之中固有牛也。然“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故牛固不可谓为非牛,马固不可谓为非马,而“牛马”则可谓为非牛非马也。此与公孙龙“白马非马”之说,有相同处。但公孙龙断言“白马非马”。此则言牛马,就一方面说,谓之非牛亦未可。盖公孙龙就共相,即名之内涵立论;此则就个体,即名之外延立论,此二派之观点本不同也。

《墨经》与公孙龙一派辩者,对于共相之问题,虽意见不同;然对于“正名实”之一点,则主张相合。《墨经下》“狂举不可以知异”(《墨子》卷十页十四)一条,与《公孙龙子·通变论》中所谓狂举相合。《经下》又云:

彼(原作循)此;彼此,与彼此同,说在异。(《墨子》卷十页十四)《经说》云:“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孙云:“疑当云,彼且此也,此亦且彼也。”)彼此亦可,彼此止于彼此,若是而彼此也,则彼亦且此此也。(孙云:“疑当作,则彼亦且此,此亦且彼也。”)”(《墨子》卷十页五十三)

此正名之主张,与公孙龙合。此条之文,亦与《公孙龙子·名实论》之文大致相同。若彼只为彼,此只为此,是正也。所谓“彼此可”也。若彼此之义不定,彼之义有时为此,此之义有时为彼,则不正。所谓“彼此不可”也。然即正名之后,彼此之名之意义虽定,而彼此之名所指之物则不必一定不移。自一方面观之,此物为彼;自又一方面观之,彼物为此。此以彼为彼,彼亦以此为彼。盖彼此本为对待之名也。此所谓“彼此亦可”也。《庄子·齐物论》之论“彼是”,即依此点以立论。《齐物论》曰:“物无非彼,物无非是。……故曰:彼出于是,是亦因彼。彼是方生之说也。”(《庄子》卷一页二十七)专就物之个体言,诸物固互相彼此;其为彼此,固不一定。然彼此之共相,固常确定不移,彼此之名之意义,固亦可使之确定不移也。使彼此之名之意义,确定不移,即正名之事也。

七 【《墨经》对于其他辩者之辩论】

《经下》云:

火(原作必,依孙校改)热,说在顿。(《墨子》卷十页九)《经说》云:“火,谓火热也,非以火之热我有。若视白。(原作曰,依梁校改)”(《墨子》卷十页四十七)

此似为驳当时辩者“火不热” 之说。火不热之说,亦可有一知识论的论据,以为火之热,乃由于吾人之感觉;热是主观的,在我而不在火。此谓火热乃火之热,其热在火而不在我。若视白,白亦在白物而不在我也。

《经下》云:

非半不则不动,说在端。(《墨子》卷十页十三)《经说》云:“非,半,进前取也。前,则中无为半,犹端也。前后取,则端中也。必半,毋与非半,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