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惠施、公孙龙及其他辩者(第11/12页)
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
凿不围枘。
飞鸟之影,未尝动也。
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
狗非犬。
黄马骊牛三。
孤驹未尝有母。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
“鸡三足”,“黄马骊牛三”者,《公孙龙子·通变论》云:“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谓牛羊足一,数足四,四而一,故五。”(《公孙龙子》卷中)《庄子·齐物论》云:“一与言为二”(《庄子》卷一页三十五),“谓鸡足”即言也。鸡足之共相或“谓鸡足”之言为一,加鸡足二,故三。依同理,谓黄马骊牛一,数黄马骊牛二。“黄马与骊牛”之共相或谓“黄马骊牛”之言,与一黄马,一骊牛,为三。
“火不热”者,公孙龙“离坚白”之说,从知识论及形上学两方面立论。此条若从形上学方面立论,则火之共相为火,热之共相为热。二者绝对非一。具体的火虽有热之性质,而火非即是热。若从知识论方面立论,则可谓火之热,乃由于吾人之感觉。热是主观的,在我而不在火。
“轮不辗地”者,轮之所辗者,地之一小部分耳。地之一部分非地,犹之白马非马。亦可谓:辗地之轮,乃具体的轮;其所辗之地,乃具体的地。至于轮之共相则不辗地;而地之共相,亦不为轮所辗也。
“目不见”者,《公孙龙子·坚白论》曰:“白以目以火见,而火不见,则火与目不见,而神见,神不见而见离。”(《公孙龙子》卷下)吾人之能有见,须有目及光及神经作用。有此三者,吾人方能有见,若只目则不能见也。此就知识论方面言也。若就形上学方面言,则目之共相自是目,火之共相自是火,神之共相自是神,见之共相自是见。四者皆“离”,更不能混之为一。
“指不至,物不绝”者,今本《庄子》作“指不至,至不绝”。《列子·仲尼篇》引公孙龙云:“有指不至,有物不绝。”(《列子》,《四部丛刊》本,卷四页七)“至不绝”当为“物不绝”。盖公孙龙之徒以“指”“物”对举,如《公孙龙子·指物论》所说。柏拉图谓概念可知而不可见。盖吾人所能感觉者乃个体,至共相只能知之而不能感觉之;故曰:“指不至也。”共相虽不可感觉,而共相所“与”现于时空之物,则继续常有;故曰:“物不绝”。
“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者,绝对之方,为方之共相;绝对之圆,为圆之共相。事实上之个体的方物圆物,皆不绝对的方或圆。即个体的矩与规,亦非绝对的方或圆。故若与方及圆之共相比,则“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矣。
“凿不围枘”者,围枘者,事实上个体之凿耳。至于凿之共相,则不围枘也。
“飞鸟之影,未尝动也。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者,《释文》引司马彪云:“形分止,势分行。形分明者行迟,势分明者行疾。”谓飞鸟之影动及飞矢不止者,就其势分而言也。谓飞鸟之影不动及飞矢不行者,就其形分而言也。谓“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者,兼就其形分与势分而言也。亦可谓动而有行有止者,事实上之个体的飞矢及飞鸟之影耳。若飞矢及飞鸟之影之共相,则不动而无行无止,与一切共相同也。亦可谓:一物于一时间内在两点谓为动。一物于两时间内在一点谓为止。一物于一时间内在一点谓为不动不止。谓“飞鸟之影,未尝动也”者,就飞鸟之影不于一时间内在两点而言也。谓“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者,就飞矢之于一时间内在一点而言也。此亦指思想中之飞鸟之影与思想中之镞矢而言,与下“一尺之棰”同。(末段金岳霖先生说)
“狗非犬”者,《尔雅》谓:“犬未成豪曰狗。”是狗者,小犬耳。小犬非犬,犹白马非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