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第18/24页)
收入估计
杂色收入估计列于表18中,数字精确到千两。无法确知岁入的项目忽略不记,这对全局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表18 1570—1590年左右杂色岁入估计(单位:两)
| 来自于工商业的收入 | 管理收入 | ||
| 钞关税 | 340000 | 开纳事例 | 400000 |
| 商税 | 150000 | 僧道度牒 | 200000 |
| 番舶抽分 | 70000 | 户口食盐钞 | 160000 |
| 房地契税 | 100000 | 赃罚银 | 300000 |
| 竹木抽分 | 75000 | 桩朋银 | 50000 |
| 矿银 | 150000 | 香税 | 40000 |
| 渔课 | 58000 | ||
| 小计 | 943000 | 小计 | 1150000 |
| 役和土贡折色 | |||
| 轻赍银 | 338000 | ||
| 匠银 | 64000 | ||
| 芦课 | 25000 | ||
| 四司料价 | 500000 | ||
| 马差 | 400000 | ||
| 光禄寺厨料 | 360000 | ||
| 小计 | 1687000 | 总计 | 3780000 |
注:田赋、役和盐课收入各项未包括在内。
按照人口的实际税收负担,这样的数字很可能估计较低。由于重复征收、私派、以及在正式解运和审核之前征收者对税收资金的先期支出,这些都会造成上报的收入数字和实际征收之间有一定差异。另一方面,按照国家的实际收入,这个数字可能被过高估计,特别是源于工商业的收入。众所周知,钞关税征收有时达不到定额,矿银经常中断。对于地产交易中的房地契税,只是在接近16世纪的几年中,户部曾力图加强管理。这一表格也非统计意义上的一致,因为包括一般的估计和记录下来的数据,包括各省存留与起运中央政府的各项收入。然而,“总计”代表着收入的最高估计,那是政府希望通过多种渠道获得的收入。
杂色税收的评价
当税目增多时,税收水平必定提高,但这种一般的看法却不适用于明朝的杂色收入的征收。尽管税目非常多,但是税收总额却比较小。在最理想情况下,所能征收到的最大数额也不过是3780000两白银,这相对于帝国的需要而言,则十分可怜。举例来说,1570年至1590年间,募兵每人年饷银18两〔214〕。来自于杂色的收入,即使全额征收,也仅够支付210000名募兵的基本粮饷,这还不包括他们的服装、装备以及军镇的运作费用。相对于如此广泛的征收范围,可以认为其征收水平实际上低的可怜。
税收的增加,其本身并不是“落后”的标志。明朝财政管理最落后之处在于其缺乏组织和重点。杂色税收征收的历史显示出其税收制度一贯的、长期的弱点。最初的失误是对工业和商业采用了统一的税收原则。向所有工业生产和商业物资都适用同样的税率,没有例外。征收商业税时,管理者根本不去考虑商人的资本投资、利润率以及他们的潜力、经营的范围和贸易路线〔215〕。在政府矿业管理中,也是同样的做法,那里矿工被希望如生产食盐的灶户一样完成他们个人的生产定额。定额制度导致了所有各项收入的下降。由于不能从中获取足够的收入,从15世纪开始政府力图从其本身的管理运作中取得收入,诸如卖官鬻爵等。这只是权宜之计,但后果却是十分恶劣。各种税收优免起因于开纳事例,随后僧道度牒的征收也导致了财政管理的恶化。对士兵粮饷的克扣降低了军队的战斗力,也成为16世纪晚期军事预算膨胀的部分原因。赃罚银的征收鼓励了腐败,降低了地方政府的领导能力。这里所列出的过错都是16世纪开始新出现的,特别是役和各种土贡的折银,导致了财力进一步的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