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7/21页)
1500年以前的支盐优先权和赤字财政
明代文人留给我们的印象是盐的管理在明朝早期非常完善,但中期却开始衰落了。这种提法并非全然不对,但却未能揭示事情的全部。早期中央政府的管理比较有效,制度的结构性弱点虽然逐步恶化,但仍未完全显露出来。但是所有盐的专卖制度的不健全因素从一开始就已经存在了,这主要包括缺乏对灶丁的资助,管理部门分散、低效,分配设施不足,要求商人承担强迫性义务,等等。最根本的是政府为这项工作提供资金的不足,也缺乏相应的服务。
开中制实施之初,拖欠商人中盐就已出现了。早在1429年,27年前颁发的盐引仍然没有兑现〔62〕。此后政府常常不能如期兑现许诺。在15世纪的后30年中,这种情况更加普遍〔63〕。1488年,帝国的一条法令允许报中支盐商身故之后,由其亲属代为支盐,宣称:“上纳引盐客商病故无子,父母见在,兄弟同居共爨,不系别籍异财,妻能守志,不愿适人,孙非乞养过继者,保勘明白,俱准代支。妻若改嫁,仍追还官。其伯、叔、妾、侄,并在室出嫁之女,乃远族异爨之人,不许代支。”〔64〕这条规定暗示出管理的基本原则。
不断延迟支盐导致了食盐专卖的赤字财政。既然政府没有常规的方法获得贷款,那么官盐的处置就变成了取得预期回报的合适策略,然而提前出售的事实却从来没有明确批准过。通过推迟即期交付的责任,以更高价格出售当前获得的食盐,给这些新的买主优先越次放支的特权,同时推迟较早购买者的兑付日期。这种办法最早在1440年开始采纳。每年的食盐分为两类,80%被登录为“常股盐”,剩下20%作为“存积盐”〔65〕。前者为了正常的流通,后者表面上是储存起来以应付紧急情况,如紧迫的军事需要。但是这种分类一经产生,存积盐也就可以增价开中,因为可以随到随支,所以存积盐对于盐商来讲更有吸引力,可以立即得到收益。1449年,朝廷增加存积盐到60%,同时减少常股盐到40%〔66〕。
在北京的中央政府完全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所引起的长期恶果要远远超出当时所得利益。那些资金被占用的商人,不再把精力投入于正常价格和正常开中则例的常股盐。而且,当存积盐占到食盐年产量的很大比例时,买者不久就发现经销常股盐无利可图。产盐区仍然推托,因为盐运司很少能从生产者那里征收到足额的食盐,灶户仍然未被付给工本,灶丁的数量不断减少。而且,理论上官盐没有市场价格。只要在专卖制度下生产的食盐,其管理者就能规定其价格。但实际上,官盐价格越高,私盐产量就越大。最终,官员们被迫降低官盐的价格,导致了国家收入的减少。
对于盐商而言,国家不同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合作进一步增加了不必要的困难。持有常股盐仓钞的商人,在盐区常常被告知只能得到存积盐。有时情况又恰好相反,虽然盐商得到了随到随支存积盐的优先权,但是盐场接到命令仅优先发放低价的常股盐,而且也不可以进行通融〔67〕。在1471年,一位巡盐御史视察两浙地区,报告那里盐商已经守支存积盐十余年〔68〕。当盐的经销商正在等待私贩的好处时,存积盐开始溶解的事情也经常发生。
在15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理论上所有官盐都从灶户那里征集,由运司支给盐商。但实际的做法却有所不同。盐场很少能掌握所宣称的那么多食盐。许多盐商听到他们的仓钞不能被兑付时并不恼怒。他们只想得到盐引。有了盐引他们就可以直接从生产者那里购买食盐。虽然严格来讲这是一种走私行为,但是这些食盐由于有盐引而合法。这种额外支出仍然少于长时期等待所需的利息〔69〕。朝廷的盐运司欢迎商人的这种行动,因为这就意味着他们在官方记录上有更多的支运盐以符信用。有时他们劝说商人以救济为名义向灶户提供一小笔费用,由此获得一部分官盐〔70〕。另外,盐商们通常采用的另一种方法是贿赂官员,以使盐引保持原样从而可以重新使用。朝廷完全意识到这种权力的滥用,1488年弘治皇帝颁布诏书详细地列举了这些情况〔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