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5/21页)

我们无法确知盐场中实际生产的每一个灶丁交纳的食盐数量,通过1567年的一份文件可以看出,两淮运司的灶丁进行分等,其课额在600斤到4600斤之间变化〔45〕。还有更多证据说明实际上的征收远远低于以上期望的标准。

由于商业利益,商人对盐业生产者的接管在后期才发展起来。何炳棣论证了清中期两淮地区“场商”的出现〔46〕。然而,一些证据表明甚至在1600年以前,盐商就通过向盐业生产者提供贷款而介入实际的生产过程〔47〕。甚至在山东都转运盐使司的官方记录中显示出一些商人,名义上是由灶户来生产,而实际上却雇佣外地的劳动者从事食盐生产〔48〕。

在河东运司,那里因为从湖水中捞取结晶盐而只需较少的资金投入,管理者同样发现对法定劳动力的使用也是缺乏效率。那里的工作是季节性的。一旦温暖的天气过去,开始下雨,盐就会溶解。无法预测的因素使得这种情况变得更加复杂。17548个灶丁必须从12个不同的州县征召而来〔49〕。为每年一次的大丰收而把所有人及时聚集在一起是件困难的工作。而且他们的工作效率很低,以致一位巡盐御史宣称“招募之夫,一可以当十百”。〔50〕

生产控制

在那些以日光晒盐的地区,控制生产的惟一办法就是巡缉海岸。然而,被佥派的弓丁、逻卒等经常与盐业生产者合谋生产私盐获利〔51〕。在明朝晚期,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被要求查没一定额度的私盐(第三章第三节),这个荒唐的规定显示了政府的控制是多么无能。

在那些煎煮海水成盐的地区,政府尽力对制盐所必需的设备进行控制。出于此种目的,盘铁由官方分发。在两淮地区使用的这种盘铁非常巨大,1529年的记载据说有的盘铁重达3000斤,每角花费26两白银。似乎在明朝前期盘铁已被广泛使用,因为1529年的报告显示到那时损坏的盘铁共321角〔52〕。

这些盘铁,大概有200至400平方尺,使用起来很不方便,容易破裂且替换昂贵。用这种方法获取的盐据说呈青色,其质量要比用较小的锅生产的食盐为差。似乎在1552年以后,少数盘铁得到了替换,因为灶户那时已经获准从江南引进一些锅,又在临近盐场的一个小镇——白塔河开场鼓铸锅。庞尚鹏在1568年总理盐政时,却认为在盐场出现的锅鼓励了私盐的生产,因为这使得每个人都可以获得食盐生产的必要设备。他在给皇帝的一份奏疏中指出有些灶户竟然拥有十口锅,每口锅一日一夜可得盐200斤。这样一个生产者每年具有生产将近400吨盐的能力,获得了大约1200两白银的收入。庞尚鹏认为,正是这些富灶成为私盐的主要来源。随后他建议关闭制锅作坊,严格控制制盐设备的生产者,登记所有现存的锅和贮存盐卤的砖池。私筑盐池将被查封〔53〕。这个建议即使得到实施,似乎也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正如后来的人们所记述的那样,盐场仍旧同庞尚鹏所描述的情况完全一致。巨大盘铁的使用从未复兴。这段插曲只是表明了官方为了保护盐的专卖会毫无迟疑地采取限制性手段。

在长芦地区,政府当局分配灶户的锅有几种不同的尺寸,但其实际大小却无据可查。一度曾经有过这样的建议,即要求盐课的评估与锅的尺寸相适应〔54〕。但是却没有证据表明曾经推行过这种办法。

这种建议是不切合实际的,这是因为官盐是政府从单个灶丁那里征收。如果要保持国家税收在一个必要的水平,最根本的是要支持那些小规模的、独立的生产者。在16世纪晚期,这些小生产者蒸煮海水时,使用以纸粘糊的竹制篾盘,以卤防火,这是一种粗糙的生产方法,说明了他们的贫困程度〔55〕。然而政府却不能资助他们,也不能试图去限制灶户中大户的生产。甚至这些生产私盐的大户,也经常被编审为一个固定的灶丁数额,并向政府交纳盐课。限制他们的生产将会进一步减少国家收入来源。但是以生产能力为基础进行评估是一个非常不同的观念,需要新的立法和进行结构调整。明代后期的政府,已无力去采取这样激烈的措施。甚至政府用来保护小生产者利益的官方荡地,这时也被大户所垄断了。他们恃强占种草荡,不准他人进入〔56〕。盐的生产基本上是农村工业,而政府对乡村控制不力,所以不可能利用所有的收入来源。正像地方官员在征收田赋过程中要应付大、小田主一样,都转运盐使司在对待大、小灶户方面也不会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