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18/21页)

〔5〕《皇明经世文编》382/4。

〔6〕关于行盐疆界,可参见《大明会典》卷32、33。

〔7〕《大明会典)卷15、16。

〔8〕《天下郡国利病书》17/81、28/8;孙承泽《梦余录》35/44。

〔9〕《天下郡国利病书》18/27。

〔10〕《明史》73/859、75/802;孙承泽《梦余录》35/44、48/43。关于巡盐御史,参见Hucker. Censorial System, p.83.

〔11〕朱廷立《盐政志》9/9—14,书中列出完整的巡盐御史任职表,一直列到该书出版的时间。

〔12〕《明史》80/842、227/2316;《世宗实录》页8047。

〔13〕《天下郡国利病书》12/42;《皇明经世文编》475/23—29。

〔14〕盐场具有地域职责是可能的,见《两浙盐法志》2/5。

〔15〕《大明会典》32/1-2;《皇明经世文编》475/27;朱廷立《盐政志》7/42。

〔16〕《皇明经世文编》475/25;朱廷立《盐政志》7/68。

〔17〕《山东盐法志》11/21。

〔18〕朱廷立《盐政志》4/28;《明史》80/839;《大明会典》32/4。然而广东每个灶丁仅缴纳1286斤食盐,参见《两广盐法志》3/14。

〔19〕关于乡村催办人,参见《上海县志》4/22—23;《天下郡国利病书》31/29;《大明会典》34/38;《皇明经世文编》358/8。

〔20〕《大明会典》34/36、38;陈仁锡《皇明世法录》29/2。

〔21〕关于仓钞参见《大明会典》34/4—5。

〔22〕关于每引盐重量的不同,参见《皇明经世文编》475/19—20;《河东盐法志》10/8;《山东盐法志》11/7—8;《两浙盐法志》3/81—83。也可见附录C中1535年的规定。关于盐引,参见《大明会典》34/14—15。

〔23〕朱廷立《盐政志》7/49。

〔24〕《穆宗实录》页0730;《两浙盐法志》3/84—86。

〔25〕同上,3/84。

〔26〕《皇明经世文编》474/6,475/1、14。

〔27〕同上,474/15、29。

〔28〕《山东盐法志》11/2。

〔29〕《皇明经世文编》475/15、28—29。

〔30〕同上,475/5、26;《天下郡国利病书》12/43—44。

〔31〕《皇明经世文编》475/9。

〔32〕参见:《天下郡国利病书》31/29-30;《皇明经世文编》476/4—5。

〔33〕《天下郡国利病书》31/30;《上海县志》4/17;《明史》153/1864。朱廷立《盐政志》7/69;《会稽志》7/16。

〔34〕朱廷立《盐政志》7/70。另外一部著作记述了两淮“最初”有35266个灶丁,参见陈仁锡《世法录》29/2。

〔35〕《山东盐法志》14/11。

〔36〕这一估计基于以下记载:1528年霍韬的记述,1550年户部的报告,1551年御史杨选的奏折,1616年盐务官员袁世振的分析,参见《世宗实录》页6420、6575;朱廷立《盐政志》7/50;《皇明经世文编》475/11。

〔37〕《皇明经世文编》357/22;《孝宗实录》页0650,《穆宗实录》页0085。

〔38〕《山东盐法志》14/11。

〔39〕同上,13/2—5。Ping-ti Ho(何炳棣),Ladder of Success, p. 85.

〔40〕《上海县志》4/26—27。

〔41〕《山东盐法志》14/6、25;《长芦盐法志》6/44、79;朱廷立《盐政志》5/14。

〔42〕《杭州府志》31/18。

〔43〕《天下郡国利病书》21/29、31、36。

〔44〕同上,22/21;《皇明经世文编》357/1—5。

〔45〕《穆宗实录》页0185。通过比较,根据灶户等级不同,山东每丁纳盐折银变化于0.2两至0.9两之间。参见《皇明经世文编》358/2。

〔46〕Ping-ti Ho(何炳棣),‘The Salt Merchants of Yangchou’, p.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