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13/34页)

在北直隶的一些县,马差一直持续到1581年。然而,不再是让民众分牧种马,而是让他们领养马匹。马匹是由太仆寺在北边购入。领养期限很短,官员根据情况任命一些马头。1590年,宛平县与香河县都被迫按每马编地650亩的标准执行。官员给帖付马头收执,马头在650亩纳税地的范围内每月向邻户收讨银数。1585年,固安县也有相同的差役,但每马平均编地为430亩〔74〕。

皇庄及庄田基本是从15世纪发展起来的。大约到1500年,这些地产的扩展达到了顶点。它们中的绝大多数集中于北直隶的四个府,即顺天、河间、真定和保定。王府庄田也同样出现于山东和河南〔75〕。整个16世纪,政府一直试图核查他们的扩张,并对其加以控制。直到17世纪早期,王府庄田一度又开始增长。当时最受影响的地区是南方的湖广省。

土地占有与使用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也是这些田产扩大的部分原因。为了鼓励北方垦荒,洪武帝曾于1390年、1393年和1395年,重申了在北方三省,民间田土,尽力开垦,永为己业,永不起科〔76〕。在15世纪的最初25年,这些早期的法令已经引起了无法控制的混乱。在同一府或同一县内,有时甚至在同一村子中,有些田主需要纳税而另一些则不需要。民众中的争执和诉讼非常频繁,而且一些地方仍有广阔的土地,此时或彼时因被政府征用而做过牧场。很难说对这些田产的后来占有者,是合法占有者,或者只不过是擅自圈占者〔77〕。

皇庄的创立始于1425年〔78〕。当时,皇室分拨一些北直隶的土地作为皇家财产。宣德将一些抛荒土地,理论上的无主荒地分配给高级将领,于是又出现了最早的贵族庄田的记录〔79〕。随着这两项先例的出现,于是有了对不纳税土地的大量争夺。在15世纪晚期,皇子、公主及受宠太监和皇帝姻戚,开始到处发现不纳税的土地,奏讨皇帝赐予,作为他们的私人田产,并通常指明面积和地点〔80〕。在许多情况下,他们侵犯原主权利,使他们沦为佃农〔81〕。1489年,户部尚书李敏(1487—1491年在位)报告说,畿内之地,皇庄有5处,共有地1200000亩,勋戚太监等官庄田332处,共有地3310000余亩〔82〕。

1521年,嘉靖皇帝登基后,政府力图登记这些田产。贵族庄田数目急剧减少,而且有一部分从民户那里掠夺的财产被退还原主。最臭名昭著的庄田占有者——寿宁侯张延龄被皇帝处斩〔83〕。大体来说,没有哪个贵族能够长达五代地保持同样的地产,也不允许他们赶走庄田上的租佃户,租粮应由州县收纳,给领占有庄田的贵族〔84〕。

16世纪晚期,这些财产与先前的草场,可以被分成下列六大类(他们的面积、位置、收入,可见附录A):(a)皇庄;(b)王庄;(c)其他贵族庄田,(d)京军草场,(e)太仆寺草场;(f)皇帝御马和皇家苑囿土地。

所有这田产都同纳税土地分开,它们的收入也与田赋正税收入相分离。然而实际上,这些土地的租金也产生了一个与田赋相类似的情况。除了很少的例外,它们都由地方官员管理,甚至租率也与田赋正税相同。北直隶的香河县,在合并了一部分徭役之后,税收接近于每亩0.027两白银,与通常每亩0.03两白银的租米比率相当接近〔85〕。到16世纪晚期,绝大多数的牧场和苑囿,都已经转化为耕地,收取同样的租米。贵族作为土地收益的接受者,除非他们自己耕种,否则是不允许他们以田地为生,因而他们的永久佃农也就是事实上的田主。这些强加于地方官员管理的田产租金的征收变得更为困难,因而又不得不为此佥派另外一些税收代理人来完成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