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第17/25页)

大约到1450年,取消了禁用白银、铜钱的禁令。由于对铜钱的强烈需求导致了“铜荒”,然而在整个世纪的后半期,政府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来解决这种短缺。与此同时,市场上出现了许多私铸伪钱,这些私铸者们,以某一种正在流通的古代钱币为标准,掺杂以铅、铁以及沙子进行鼓铸私造〔198〕。

当朝廷在1503年最终采取行动时,却没有资金去铸造铜钱。当时在京师的铸币厂生产能力有限〔199〕。解决的办法是按照14世纪的先例将铸钱配额分派给各省,要求各省按照中央的统一标准铸造一定数量的铜钱。一般来说,铸造铜钱是一项有利可图的事情。甚至到16世纪晚期,铸造铜钱还可获得40%的利润(第六章第二节)。然而在这些事例中,中央政府并没有授权地方长官铸造他们自己的货币。正如一位监察官员所指出的那样,要求地方长官铸造一定数量的铜钱实际上成为一种新形式的税收〔200〕。按规定,南京要铸造2560万文钱。许多在南方的官员联合起来上奏皇帝说地方灾伤,如果定额太高会加重平民的负担。皇帝随后将其定额减少到原来的2/3〔201〕。然而这一定额,即使能够全部完成,也仅相当于36657两白银,这一数量根本无助于解决铜钱短缺问题。

1505年,甚至官员们都公认政府的工匠无法同私铸工匠的技术水平相比。一些官员在参观了京师的铸币厂之后,奏报说政府的工匠“乱加锤錾”,铸出的钱“斜仄拙劣,殆不成文”〔202〕。1503年,鼓铸铜钱的命令发布之时,预想能够铸钱2亿文〔203〕,到1505年夏天,户部上报说所铸之钱还不到定额的20%〔204〕。甚至到1509年,这一计划也没有全部完成,整个计划一拖再拖〔205〕。

嘉靖皇帝是最后一个力图维持铜钱制度的君主。1527年,他下令重新开始铸钱〔206〕。尽管努力改进铸造工艺,增加每文钱的重量,但在其统治期间货币的混乱却更加恶化。到16世纪50年代,市场上充溢劣质私钱,私钱对白银兑价跌至6000文兑换1两。一些光棍无赖胁迫商民接受官定的每700文铜钱兑换1两白银的比率,迫使民间闭门罢市。1554年,有人上奏皇帝说许多流民死于京师街头,是钱法不通造成的结果〔207〕。虽然这其中的因果关系并不清楚,但我们有理由推断这可能是食品价格急剧上涨以及失业人数大量增加造成的后果。

经济史学家李剑农注意到按照格雷欣法则(Gresham's Law),劣币要驱逐良币。他因此断言因为嘉靖钱法量过重,私铸者为了得到金属而将其销毁熔化,其未被销毁之善钱则深藏不出〔208〕。用这一理论进行解释有一定道理,但完全这样解释却不能令人满意。他忽视了16世纪政府铸币的数量因素和其质量管理。

嘉靖铸钱是一个最容易引起争议的话题。《明史》宣称1553年政府的铸币厂铸钱总数达950亿文,这条材料来源于《大明会典》〔209〕。著名的中国货币史研究权威彭信威指出这种不切实际的数字“在事实上不可能”。他本身作为一个收藏家,认为没有什么证据显示铸造了如此多的钱,这种事情至多是一种拟议,并没有真正实施过〔210〕。另外,在16世纪中期,950亿文钱的价值约略等于明朝政府20年间全部的现金收入。要想铸造如此多的钱,政府铸币厂的规模必须扩大100倍。

所有的证据显示出铸钱总额很少。1527年,南京和京师的铸厂仅仅铸钱41491200文。1540年,由于无利可图,铸钱再被推迟〔211〕。在整个明代,最大胆的铸钱建议是给事中殷正茂(后来任户部尚书,1576—1578年在任)在1555年建议利用云南铜鼓铸铜钱,他认为每年费工本银39万两,可得钱65000万文〔212〕。但当这一计划实施时,工本银被大量削减,仅投入白银2万两,每年铸钱不超过3300万文,其价值不到白银5万两。尽管这个计划名义上有150%的获利,但必须要求当地人将钱运到中部各省才能够实现。因此云南的地方官员不断地奏称负担过重,难以为继。到1565年,终罢云南铸钱〔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