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新天下主义与中国的内外秩序(第4/11页)
新天下主义所追求的新的普遍性,正是与传统轴心文明所不同的分享普遍性。传统的天下主义和轴心文明之普遍性是从某个民族的特殊性升华而来,并与各自的超越世界相通,但新天下主义的普世性格,不在某种特殊性之上,而在众多的特殊性之中,因此它不再具有传统的天下主义那种超越性格,也不再需要天命、神意或道德形而上学的背书。新天下主义的普遍性以各种文明与文化的“重叠共识”为其特征,从某种意义上,回到了儒家理想的君子世界:“君子和而不同”,不同价值观与利益诉求的文明与文化以和谐的方式共处于同一个世界,并分享最基本的价值共识。
新天下主义所追求的新普遍性,是对各种各样的华夏中心论、欧洲中心论的突破和超越,它并不试图在各大轴心文明和民族文化之上建立一个庞大的文明霸权,它不预设任何一种文明代表21世纪,更不用说代表人类的长久未来。新天下主义理性地意识到各种文明与文化内在的有限性,无论从文明秩序还是政治轴心来说,当今世界都是一个多元的和多极化的世界,虽然有强势话语、有帝国的霸权,但人类真正的希望,不是某种文明或者制度的独大,哪怕它再理想、再伟大。科耶夫所说的“普遍同质化”的世界,总是很可怕,只有赫尔德所赞赏的有着各种花朵竞相芬芳的世界,才是最美好的世界。但一个多元文明和文化的世界,为避免文明与国家之间的残杀,需要一个康德式的普遍、永久的和平秩序与世界秩序之普遍规则,不能以西方文明的游戏规则为准则,更不能从对抗性的反西方逻辑之中获得,新的普遍性应该是天下人所共享的普遍性,是不同文明与文化之间所获得的“重叠共识”。
钱永祥在《主体如何面对他者》一文中,区别了三种不同的普遍性:一是强调支配与被支配的生死之争,通过征服他者而实现主体的“否定他者的普遍性”;二是用回避的方式超越他者,追求一种对自身和他者都中立的“超越他者的普遍性”;第三种是通过我者与他者相互承认、尊重差异又积极寻求对话与共识的“承认他者的普遍性”。[4]无论是以西方还是以中国为中心的普遍性显然都属于第一种支配性的“否定他者的普遍性”;而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普世价值”,是无视各种文明与文化的内在差异,企图以“价值中立”的方式超越他者与我者的特殊性,建立“超越的普遍性”。然而,无论是支配还是超越,其背后都缺乏对各种他者独特性、多样性的尊重和承认。新天下主义的“共享的普遍性”类似钱永祥所欣赏的“承认他者的普遍性”,在各种不同的文明、文化、民族与国家之间,既不追求某个特殊文明的支配性地位,也不轻视各大文明的特殊趋向,而是在各大文明之间寻求对话,通过平等的互动获得共享的普遍。
罗尔斯曾经设想过宪政国家的普遍正义秩序和全球的万民法秩序。他论证了宪政国家内部通过在不同宗教、哲学和道德体系之间的“重叠共识”,建立政治自由主义的内部秩序;而在国际事务中,则以普遍的人权法则建立全球的正义秩序。在这里,罗尔斯或许犯了一个“途径倒置”的错误。一个国家内部的正义秩序,需要一个强势的、有实质内容的公共价值,而不能以权宜性的“重叠共识”为基础。但在多种轴心文明、民族文化并存的国际社会,以西方文明的人权标准作为万民法的核心价值,又显得过于实质。民族国家内部需要厚的公共理性,而国际社会只能建立薄的底线伦理,而这种底线伦理只能以不同文明和文化的“重叠共识”为基础,这就是新天下主义所追求的去中心、去等级化的分享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