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国家富强背后的进化论(第6/16页)
强权与自由权,其本体必非二物也。其名虽相异,要之,其所主者在排除他力之妨碍,以得己之所欲,此则无毫厘之异者也。[30]
强者拥有权力,有了权力可以“排除他力之妨碍”,于是就有了权利和自由,“以得己之所欲”。梁启超的这一强权逻辑,到1902年撰写《新民说》,亦是如此:“权利何自生?曰生于强。……人人欲伸张己之权利而无所厌,天性然也。”[31]人的本性既然在于成为强者,不断伸张权利,得己所欲,那么为什么在中国古代权利观念如此淡薄?梁启超认为是儒家的“仁”的思想所害。西方讲“义”,我不害人,也不许别人害我。中国讲“仁”,我利人,人亦利我。要保障自己的权利,只能盼望仁政。久而久之,强者风范消失,“遇仁焉者,则为之婴儿,遇不仁焉者,则为之鱼肉。古今仁君少而暴君多,故吾民自数千年来祖宗之遗传,即以受人鱼肉为天经地义。而权利二字之识想,断绝于吾民脑质中者固已久矣”。[32]中国在历史上是一个等级制的官僚帝国,但中国的等级制与欧洲不同,上层阶级和下层阶级通过科举和发财等个人努力可以上下流动。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等级制,各个阶级有各自的职责,各有其尊严所在,所以能够各安其位,各守其职。但在中国以官僚为中心的等级制中,平民阶级可以一夜鲤鱼跳龙门,稍微有点才气和野心的,都是很不安分的,因为唯有往上爬方有尊严,在底层永远是受屈辱的。中国人没有基于抽象的造物主、自然法或者法律的平等传统,因而也没有普世性的权利观念。在一个以官僚为中心的社会之中,唯有权力独大。有了权力,便可以操控别人,你所享受到的作为人上人的“权利”也就越多。事实上,这种人上人的“权利”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是特权,官僚士大夫特有的权利。权利是平等的,不依赖是否有权力,而特权总是以一定的权力为前提。中国人只有以权力为基础的特权概念,而缺乏普遍平等的权利概念,即使到了晚清的梁启超,也无法区分权利与权力的差别,误将权力认作权利。而这两个发音完全相同的不同观念,至今在中国人大脑当中还是混沌一片,对平等的权利的维护,最后都搞成对人上人的特权乃至控制他人的权力的追求。
作为启蒙之子的梁启超,在晚清的影响胜过任何同辈,他的思想代表了一个时代、一种潮流。进化论传入中国之后,温良恭俭让的礼的秩序被彻底颠覆,在生存竞争的普遍态势之下,冲突、争夺成为了社会的主流。“循物竞天择之公例,则人与人不能不冲突,国与国不能不冲突。”[33]在民族主义的狂潮之下,晚清的竞争虽然主要指的是国与国的竞争,但竞争风气一旦形成,所改变的岂止是国际关系,国人的内部关系也随之改变。前者是外争,后者是内争,外争成功与否,取决于内争的格局。李书城在《湖北学生界》杂志中鼓吹“内争”,认为内争一是争权利,二是争势力,要想致力于外争,不得不早图内争。[34]竞争推动进步,竞争促进富强,竞争成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一位匿名作者这样写道:
权利之作用何也?曰竞争,曰强制。竞争者,富强之兆也。人之生也,莫不欲充其欲望;夫欲望无限,则其所欲望之物亦无涯矣。土壤有限,生物无穷,则其所欲望之物,亦不能无尽。因之互相欺侮,互相侵夺,而竞争之理,于是乎大开。惟其竞争也烈,则人之思想智识发达而不遏,譬如镜磨之正所以助其明也。[35]
这段话有三个值得注意的要点:第一,他们对人性的预设,不再是儒家的德性论传统,而是功利主义的欲望论,人生的欲望无限,而资源有限,因此竞争不可避免;第二,他们所理解的权利,如同梁启超一样,乃是一种竞争的强制力,也就是宰制他人的权力;第三,竞争大有功效,不仅能够实现富强,而且可以促进人的智性发达。这篇标题为《权利篇》的文章,刊载在日本留学生会馆创办的《自说》月刊,作者是谁,如今已无从考证,正因为其佚名,故颇能代表晚清年轻一代的激进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