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的美国、罗马的美国、双面神林肯与恺撒主义的再起源(第14/17页)
从某种意义上讲,苏联部分地实现了他们的目标。他们没能在正面斗争中取胜,却成功地创造了奥威尔式“新语”。他们修改了民主的定义,加入了许多严重违背新教教义和个人主义原则的内涵。他们像某些业已灭绝的逆转录病毒(Retrovirus)一样,将自己的基因片段插进了人类基因组。在民权运动的起点,私人和社团的自愿契约不受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当事各方自己愿意,可以在契约中加入排斥特定对象的条款。政府和局外各方无权干涉。)在民权运动的终点,公立机构和学校普遍设置了以种族而非个人为基础的保障名额。我们不可能看不到:倘若以光荣革命确定的业主财产权和自治法人团体权利为衡量标准,民权运动和詹姆斯二世的政府一样武断。从普通法的角度看,詹姆斯国王强制圣公会和枢密院接纳天主教徒、爱尔兰新教社区不得排斥天主教徒的政策和美国政府强制公立学校接纳黑人、白人社区契约不得禁止邻居卖房给黑人的政策是一模一样的。17世纪的英国辉格党人如果起死回生,一定会将最保守的美国共和党人称为专制主义者和契约自由的破坏者。然而,当年的“武断”在20世纪已经改称为“进步”。
德雷克·贝尔(Derek)提出:1950年代的民权运动是白人和黑人合作的结果。白人抛弃种族隔离,部分基于外交政策方面的考虑,部分基于压制黑人种族主义的考虑。没有这种方式的跨种族合作,布朗案永远不会成为现实。美国司法部门的文件告诉我们,冷战价值观的影响何其深远:“合众国正在尝试向全世界所有国家、所有种族、所有肤色的人民证明:自由民主乃是人类迄今设计的最文明、最安全政体。”( Brief for the United States as Amicus Curiae at 6,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347 U.S. 483)美国和全世界的报纸欢呼:布朗案“痛击了共产主义”。(N.Y. Times, May 18, 1954, at 19, col. 4)民权运动其他各方的论证同样弥漫着冷战的精神,甚至将种族主义称为非美意识形态——这顶帽子原本是麦卡锡主义者为苏联间谍准备的。罗伊·威尔金斯(Roy wikins)将美国民主的胜利和种族平等的胜利捆绑在一起。(Wilkins, Undergirding the Democratic Ideal, 58 THE CRISIS N. 647, 650 )这是极为明智的营销策略,因为美国在冷战中的实力地位、美国民主在意识形态斗争中的实力地位都比黑人在地方性政治中的实力地位强大。
美国意识形态以个人主义为核心,强调个人自由、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但机会均等和个人自由并非没有潜在的张力。如果机会均等需要国家强制才能保障,是否证明个人自由理应为平等让步?个人偏见和个人偏好是个人自由的必然结果和必要成分,是否需要国家强制纠正或教育?如果国家有权以武力纠正偏见,美国真有权利反对苏联的政治迫害吗?集中营的正当用途本来就是实施强制教育,改造苏联公民的错误认识。或许,美国人只能抱怨他们的教育方法不够科学?这些问题触及权力与正当性的神秘核心,不是浮泛的民主宣传辞令所能权衡的。美国的主流媒体宣称,布朗案实现了民主的胜利;然而,更加准确的描绘应该是:在美国主流价值观当中,个人自由和社区自治向国家利益和社会平等作出了重大让步。这种价值观包含多种成分,民主只是一个笼统含混的称谓。这项判决产生的后果异常复杂,并非全都属于正面现象,目前还不能轻易判断故事的结局。
小石城事件是布朗案判决的第一波后续反应,艾森豪威尔政府派军队强制地方学校实施种族混合。根据近代西方甚至中古欧洲的基本法理论,这种做法就是骇人听闻的武断暴政。问题不在于自治市镇是否歧视和排斥少数派群体(大多数市镇都做过更严重的事情),而在于中央政府居然敢在和平时期让常备军和民兵武装对峙,不惜以校园(幸好还不是医院)为假定的战场。中央是否有权撤销自古沿袭的地方惯例和特许权,一向都是极有争议的问题。西班牙和法兰西的绝对君主国都不敢声称她们自己有这种权利。普鲁士军队占领汉诺威和汉堡都没有发生这样的事情,而民主的美国却发生了。19世纪的美国总统不可能如此冒犯多数派的偏见和地方主义的偏见而不危及自身地位,更没有强大的官僚机构和常备军可供调遣。在和平时期维持文武大军,本身就是冷战造成的变局。汉密尔顿曾经担心国父们设计的宪法过分削弱了行政权力,使总统发挥不了英国立宪君主的平衡作用;但冷战产生的“帝王总统”已经在阿肯色州行使了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一世从来不敢想象的权力,却没有像詹姆斯二世一样遭到迅速的惩罚。这位国王最后派兵进驻伦敦市的时候,市镇当局正在抗拒国王和枢密院的命令,纵容新教多数派暴民焚烧和洗劫天主教堂,其中包括外国使节和侨民的教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