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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家梁启超的失败可能有外在不可抗力的因素,但“意见领袖”梁启超的失败就不能说与中国人的心理定势无关。《三国》、《水浒》、三十六计的民间政治哲学(“成王败寇”“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是中国真正深入全民的思维模式,官方政治制度的变化从来没有触动它。这种模式翻译成政治学语言就是:“权力属于一切有能力攫取权力的人。君主等于僭主,共和等于民主。”因此,权力就是权力的证明。中国人变成政治色盲,不能区别事实政权与合法政权,认为这些不过是虚伪形式或文宣策略。这种现象的历史根源在于,贵族封建制早衰,社会平等化早熟,政治专制与社会平等相互支持。

由此产生的后果是中国自秦政取代周政以后,不可能存在软弱而神圣的合法政权。西欧君主或日本天皇可以维系历史传统,化身为立宪君主制的支点,但中国式朝代做不到这一点。原因不仅在于当时政治家的低能和政策失误(虽然这些因素的确存在),更在于朝代本身就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僭主制而非君主制,依靠赤裸暴力建立,又在赤裸暴力中灭亡。不是为所欲为的霸君,就是任人宰割的孱王,其间并无中间道路。除赤裸暴力外,没有其他方式可以获得权力和社会尊重。因此,革命和反革命都能天然吻合朝代政治,但立宪政体却是十足的另类。在中国,(黎元洪式)“软弱的合法政权”只会博得升斗小民发自内心的鄙视,一如霸君不难获致受害者的宽容、理解甚至崇拜。如果历史的确选择了什么,那么两千年秦政为我们选择的就是这种路径依赖。

从历史的黎明到近代世界的黎明,东西方文明迄今为止的经验为我们描绘了以下的历史路径:日耳曼蛮夷步入文明世界,将部落组织直接变形为封建体系。“国王、贵族与人民”是“酋长、长老和人民”天然的政治后身。

简陋的文明没有不同于私人事务的公共事务,更不知有公共财政。“人君自食其邑”是封建欧洲的通则,能否从采邑取得租赋是领主与其封臣的私人契约关系,同其他人无关。各阶级老死不相往来,王国或采邑的事务是国王或领主的私人事务,与其他人无关。

不存在进步的概念:社会秩序公认为永恒,法律是全能上帝的意志和古老风俗的总结,立法者只能发现法律,不能制定法律。为了改变既有的社会秩序而制定新法,不仅是危险的创新而且带有亵渎神明的味道。

各方发生冲突时,以战争、决斗、司法来裁决。三者的区别只是规模大小不同,司法只是一种比较规范的决斗形式。法庭不是凌驾于冲突各方之上的管理者,而是居于冲突各方之外的仲裁者;司法多元,冲突各方常常有选择不同司法体系的余地;不同司法体系常常会为了吸引顾客——当事人而优化法律和程序,能够经受时间考验的法律和程序会积累为成例。这就是习惯法的自发进化史。

领主与封臣经常发生战争、决斗或诉讼。司法裁决缺乏强制力,结局往往是一方或各方挑起新的战争、决斗或诉讼。因此,战争、决斗和诉讼都是封建西欧的自然状态,和平反而是特例。所以法学家是教士之外最大的知识分子群体,其声势通常仅次于教士与贵族。

当封建体系没有预料和准备的新事务出现,不属于任何阶级的传统范围,且超过封建体系能够负担的程度时,各阶级选出代表,开会讨论如何分担费用。这就是国会或等级会议。公共事务就是这样起源的,而最主要的公共事务就是筹款。

当政府征税和用税必须经纳税者(可以是纳税各阶级或法人团体,不一定是纳税人)同意和管理时,自由或立宪政体(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诞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