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第10/17页)
【原文】“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
【直解】佚字,解做失字。执拘,是械系。周,是京师。武王又告康叔说:“崇饮之禁固不可不严,而其中犯禁者情有轻重,又不可不分别治之。若或有人告于汝说,殷民有无故成群,相聚饮酒的。此等的民,必是有所谋为朋兴作奸,比之寻常纵酒者不同。汝却不可轻纵了他,都械系来京,我其杀之而不赦。盖人欲为不善,最患其党与众多,则为害必大,而酒食乃聚党合众之资,故群饮者必诛,所以遏乱萌也。”
【原文】“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
【直解】迪,是导。武王又说:“商民之群饮为奸者,固当执之而加以显戮。若是殷之诸臣百工,素染纣之污俗,而沉湎于酒者,汝且勿骤用执拘之例,径施杀戮之刑。姑宜申明教训,许其自新,或示以羞耈馈祀之言,或诱以棐恭助德之事,使之悔悟,知所省改。盖沉湎纵饮,以自丧其德,其罪止于一身,与百姓之群聚而为奸恶者殊科。且染恶素深,未能邃变,被化尚浅,情有可原,故未可骤加之以刑戮。此又视臣视民之别也。”
【原文】“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时同于杀。”
【直解】享字,解做向字,古字通用。恤,是爱。蠲,是洁。武王说:“不教而杀,固谓之虐,教而不改,法亦难容。今汝于商之诸臣,既告以羞耈馈祀之言,又诱以正事元德之赏,这是明明指示以向往之路矣。他乃不遵用我教词,而沉溺于湎酒之故习,不肯改变,似这等稔恶不悛的人,惟我一人,岂能复爱恤之乎?彼既不能洗涤其旧染之污,以自澡洁,则与顽民之不服教训、群饮为恶者其罪同矣。拘执之,诛杀之,何足惜哉!所以说时同于杀,盖恶其抗上违训,所谓怙终贼刑也。”
【原文】王曰:“封!汝典听朕毖,勿辩乃司民湎于酒。”
【直解】典,是常。辩字,解做治字。乃司,是有司。武王又呼康叔而告之说道:“司教者,贵有常心;行法者,须自上始。若勉于一时,而忽于持久,或严于百姓,而略于有司,则教废而民玩矣。故我所示谨酒之教,汝毋但听受于今日而已,当常常奉行遵守以化导殷邦的臣民,不可懈怠。然百官有司,又庶民之所视效者,必须先治有司,使其礼法相守,毋蹈沉湎之非,斯下民有所观法,各相警戒,以从上之令。倘不能明劼毖之教,举赏罚之典,以治有司,而任其群饮,则民皆相率效尤,虽日颁条教以禁之,而其沉湎于酒者,犹夫故耳。盖上行下效,捷于影响,先群臣而后百姓,此施教之序也。汝封其终念之哉!”按《酒诰》一篇,累数百言,丁宁反覆,以酒为戒,禁之而不得,至于用杀以威之。何先王之为酒禁,如是之严哉?良以人之一心,存敬畏则善心生,好逸乐则非僻作,而逸乐纵情之事,未有不由于酒者。人之饮酒,其始或用之以合欢,因之以畅意,及其饮之而无节,遂至躭好。躭好而不止,遂至荒淫,小则败行失仪,大则丧身亡国,其祸有不可胜言者矣。故大禹恶旨酒,伊尹儆酣歌,皆防其渐也。为人上者,可不戒哉!
梓材
这也是武王诰康叔之书,因其中有梓材二字,史臣遂以名篇。
【原文】王曰:“封!以厥庶民暨厥臣,达大家,以厥臣达王,惟邦君。
【直解】上臣字,是国中群臣。达,是通达其情。大家,是臣室。下臣字,兼庶民及大家言。武王呼康叔而告之说道:“欲治国者,必以通上下之情为先务。诸侯国中,有大家巨室,乃国人之所观望,不得其心,何以为治。必使国中庶民及群臣,皆得以其情达于大家,而后一国之中,欢欣交洽,无有抑遏而不通者矣。诸侯有国,受之天子,天子为天下之共主,上下不交,何以为治。必使国中庶民及大家,皆得以其情达于天子,而后四海之内,欢欣交洽,无有阻隔而不通者矣。若此者,谁则任之?惟是邦君藩屏一方,上焉有天子之当事,下焉有大家臣民之相临,以一身处乎上下之间,必使其情通达而无间隔,乃为尽职也。邦君责任之重如此,尔小子封可不勉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