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比秩”的性格、功能与意义(第13/20页)
“比秩”应归入其上一级,即归入其正秩,这还涉及了汉代官员任用制度的又一个微妙之处。把郎官、掾属、军吏等置于“比秩”,还能给选官带来一个特殊便利。
下面以东汉三署郎官、三公掾属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他们是地方令长丞尉的候选者。东汉令长秩级,是千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4级;丞尉最低二百石。那么请看,三署郎的比二百石、比三百石、比四百石、比六百石,三府掾属的比二百石、比三百石、比四百石,与二百石丞尉、三百石、四百石长相,六百石县令相比,恰低一级。请看下表:

此表涉及了“试守”和“即真”问题,这问题事关“比秩”的一个特别功能。汉代任官,普遍实行“试守”制度(80)。“守”有两类。第一类属“代理”或“摄行”性质(81),与此处讨论关系不大。第二类的“守”是“试守”,即任命后试用一年,期满才能“即真”,正式任职(82)。“试守一岁乃为真,食其全俸”(83)。在一年的试用期中,不能食全俸。
那么在三署郎、公府属外补地方官时,“比秩”起什么作用呢?“比秩”保证了如下一点:外补时若非超迁,就任者在不食全俸的“试守”期,其秩其俸恰低正官一等;满岁即真后变成正秩,又正好官升一级。举例说,比三百石郎中任三百石县长时,在“试守”期他仍用比三百石秩;满岁即真,正式升为三百石。比四百石侍郎任四百石县长时,在试守期他仍用比四百石秩;满岁即真,正式升为四百石。比二百石郎中、比六百石中郎与之同理。换言之,“比秩”被用作郎官补吏试守期的“守秩”。
行政吏职都在正秩,所以在补吏时,守秩与正秩的上述关系,存在于郎官与各种行政职务之间。又如,郎官还经常被选任为尚书郎、谒者。“尚书郎初从三署诣台试,初上台称守尚书郎,中岁满称尚书郎,三年称侍郎。”(84)可以推知:三署郎最初所任,是比三百石的“守尚书郎”;满岁“即真”,升为三百石的尚书郎中;满三岁,升为四百石的尚书侍郎。那么“比三百石”,就是郎中初任尚书郎时的“守秩”。谒者分两种:“其给事谒者四百石,其灌谒者比三百石。……初为灌谒者,满岁为给事谒者。”(85)《汉官仪》说得更清楚:“谒者三十五人,以郎中秩,满岁称给事,未满岁称灌谒者。”(86)谒者从郎中里选拔。“灌谒者”实际就是试守期的谒者,其时“以郎中秩”,即比三百石。那么,灌谒者也以郎中的比三百石为守秩。
郎官有孝廉郎,来自孝廉察举,待遇最高。三署中还有一批“诏除郎”,大多是二千石子弟靠“任子”制度特诏除拜的,也有其父为国家死难,而被特诏除拜的。“诏除郎”低于孝廉郎,在其外补丞尉时,即令试守期满而成为正官,也必须在“比秩”上呆下去,不能升为正秩,是所谓“比秩为真”。羽林郎补吏也是如此,即令即真也只能“比秩为真”(87)。孝廉郎来自士人,而诏除郎靠父祖特权,羽林郎是武人;三郎待遇不一,盖因朝廷优待士人。在这时候,“比”标明了诏除郎、羽林郎的“另类”。
掾属也用“比秩”,其补吏时的守秩,以此类推。尹湾汉简行政文书提供了若干中央属吏的迁转实例。据陈勇先生的统计,其中有丞相属2人,分迁容丘相(四百石)、厚丘长(四百石);将军史1人,补建乡长(三百石);太常属1人,迁盐官丞(二百石);大司农属1人,迁厚丘右尉(二百石);廷尉史1人,除费丞(二百石);卫尉属1人,迁昌虑丞(二百石)(88)。这些相、长、丞、尉的前官秩级,最大可能是丞相属比四百石,将军史比三百石,九卿属比二百石。相、长、丞、尉的试守期中,用掾属的“比秩”做其守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