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者”(第19/21页)
(46)陈直先生利用居延汉简考察汉代官俸,亦云:“各属吏身份中以书佐为最低。”《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2页。
(47)例如郑玄注谓:“禄秩之不当,恩所增加也;供养之不宜,欲所贪耆熊膰之属,非常食。”王梦鸥先生的解释是:“禄秩不当,是不依靠薪级的开支;供养不宜,是无功而受的俸禄。”见其《礼记今注今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32页。按,供养不是俸禄,王说不确。杨天宇先生释云:“对于不当加给的禄位,以及不当提供的给养,都要收回。”《礼记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上册第206页。杨先生把禄秩、供养区分开来,可以说相当精慎。又,《周礼·天官·外饔》“飨士庶子亦如之。”郑玄注:“士庶子,卫王宫者。若今时之飨卫士矣。”《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66页下栏。郑玄以“卫士”释“士庶子”,不如以郎官释之为好。
(48)《史记》卷一百四《田叔列传》:“其后有诏募择卫将军舍人以为郎,将军取舍人中富给者,令具鞍马、绛衣、玉具剑,欲入奏之。……于是赵禹悉召卫将军舍人百余人,以次问之,得田仁、任安,曰:‘独此两人可耳,余无可用者。’卫将军见此两人贫,意不平。赵禹去,谓两人曰:‘各自具鞍马新绛衣。’两人对曰:‘家贫无用具也。’将军怒曰:‘今两君家自为贫,何为出此言?鞅鞅如有移德于我者,何也?’”卫青在择其舍人为郎时只考虑有钱的,是因为做郎官得自备鞍马、绛衣、玉具剑,而汉代马匹价在万钱以上,刀剑亦值数千钱,囊中如洗者就只好靠后了。卫青对田仁、任安恼怒不已,也是嫌他们既然没钱还瞎凑什么热闹。
(49)《汉书》卷六六《杨恽传》。
(50)《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
(51)《史记》卷一○二《张释之列传》集解引如淳。
(52)《史记》卷一百二《张释之列传》:“有兄仲同居。以訾为骑郎,事孝文帝,十岁不得调,无所知名。释之曰:‘久宦减仲之产,不遂。’欲自免归。”赀选,还可参看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上册第352页以下。
(53)西汉有《禄秩令》,见《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注引臣瓒。《汉书》卷四《文帝纪》注引臣瓒作《秩禄令》。程树德《九朝律考》据此在汉令中列入了《禄秩令》,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24页。
(54)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燕京学报》新15期,2003年。
(55)《汉书》卷一下《高帝纪》。
(56)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中,没有订正这个错误,见第85页。
(57)原注释者把“宦者”释为“阉人”,把“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解释为“宦者、都官的吏或都官的一般人员为朝廷办事”,把“为将”的“将”释为“督送”。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46页。据汉简《二年律令·捕律》,“将”应是统领的意思。《二年律令·捕律》:“与盗贼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逮捕之而官▌▌▌▌▌逗留畏耎弗敢就,夺其将爵一级,免之,毋爵者戍边二岁;而罚其所将吏、徒以卒戍边各一岁。”(第142、143简)律文中“夺其将爵一级”的“将”,应指统领之人;“而罚其所将吏徒”的“将”,则是所统领者。又如云梦龙岗秦简第一六简:“皇帝过,将者令徒▌。”见《云梦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77页。这里的“将者”也是统领者。按《汉书》卷五《景帝纪》:“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监、治、行、将,是4种不同的统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