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者”(第10/21页)
以上是“比秩赏赐”的例子。此外又如《二年律令·传食律》中的“比秩传食”:
食从者,二千石毋过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过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过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第26页第235、236、237简,第164-165页释文)
这律文涉及两项传食规定,第一是针对承担公务的使者的;第二是针对休假者和罢官者的。第一种即使者的传食,吏依其秩,非吏者用他的爵位比于秩级。可见“吏”与“非吏”两分,待遇有异。第二种即归休或罢官的情况下,“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的提法,又表明“诸吏”与“宦皇帝者”两分,身份有异。两相比较,“宦皇帝者”其实就在“非吏”范畴之内。后一种情况所谓“如令”,自然也是吏依其秩、而宦皇帝者以爵比秩的。
《二年律令·户律》: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第33页第320简,第177页释文)
买宅时只能买邻宅,否则法律不答应;但“为吏”者和“宦皇帝者”不受限制。这时“吏”和“宦皇帝”又成了同类,而与“不为吏”区别开来了。这道理却也简单:“宦皇帝”有名位、有勤务,这一点跟“吏”一样,跟平民就不同了。
再看《二年律令·置吏律》这条律文:
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岁予告六十日;它内官,▌日;吏官去家二千里以上者,二岁一归,予告八十日。(第25页第217简,第162页释文)
《注释》云:“中从骑,疑指骑郎。《汉书·百官公卿表》:‘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内官,宫中职官。”这解释虽不无可取,但仍相当含糊。所以有的学者感到:在这段文字里,吏、宦皇帝者、中从骑和其他内官四者并列,到底是为什么呢?“吏”是什么人?中从骑为何被特别提出来?都十分难解(54)。
因为以往对“宦皇帝者”众说纷纭,这里又跟吏、中从骑、内官搅在一块了,故一时难以索解。不过本文讨论至此,这难题已不再困难。关键在于,上文中的“吏”、“宦皇帝者”、“中从骑”和“它内官”四者,并不是并立关系。正确的解读,应先把它们分为“吏”与“宦皇帝者”两类;进而再把“宦皇帝者”分为两类,即分为“中从骑”及“它内官”。即如下表:

“内官”之“内”意思是“中”,中郎、郎中的“中”也是这个意思。郎官就是“内官”。照上表那样理解,原文一清如水。原录文在“宦皇帝者”后点断,作“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结果弄成了并列关系;其实删掉顿号更好一些——“宦皇帝者”就是“内官”,包括“中从骑”在内;正确的标点应为“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
《二年律令》在以禄秩定待遇时,在“若干石”的前后往往特加“吏”字。如《赐律》:
二千石吏不起病者,赐衣襦、棺及官衣常(裳)。郡尉,赐衣、棺及官常。千石至六百石吏死官者,居县赐棺及官衣。五百石以下至丞、尉死官者,居县赐棺。(第30页第283、284简,第172页释文)
赐吏酒食,率秩百石而肉十二斤、酒一斗;斗食、令史肉十斤,佐史八斤,酒七升。(第31页第297简,第174页释文)
二千石吏食▌、粲、糯各一盛,醯、酱各二升,介一升。千石吏至六百石,食二盛,醯、酱各一升。五百石以下,食一盛,酱半升。食一盛用米九升。(第31-32页第298-301简,第174页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