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分等分类三题之二:秦汉冠服体制的特点(第17/30页)

前引《旧唐志》隋朝“四等之制”,可以简略表述如下:常服,平巾帻、紫衫袍(绯衫袍),武官服之;公服,弁冠、朱衣素裳,文官寻常入内及在本司常服之;朝服,文官之进贤冠,武官之武弁及帻(即平巾帻),法官之法冠,谒者、台大夫之高山冠;祭服,冕服。对《旧唐志》使用的“常服”概念,孙机先生提出了批评:“本节说平巾帻是‘武官尽服之’的‘常服’,良有语病。”因为《旧唐志》在“燕服,盖古之亵服也,今亦谓之常服”以下的文字中,叙北齐“长帽短靴”及袍,又叙述了隋朝的帽、袍、靴,所以孙先生认为隋朝“常服”应为帽、袍、靴,而不是武官所服的平巾帻、紫衫袍(绯衫袍)。孙先生还指出,“常服”有时候不是专名。如《隋书·炀帝纪》云“上常服皮弁”,孙先生认为那不过是说炀帝“经常”穿着皮弁而已。《隋书·何稠传》记何稠论弁服之语:“此古田猎之服也。今服以入朝,宜变其制。”孙先生因云:“可见这里说的弁服,实为文官入朝的朝服。《炀帝纪》以武官之平巾帻与文官之弁服并列,说明平巾帻应是武官的朝服。”(95)

不过孙机先生的说法,也带来了新的疑惑。他把弁服说成是“朝服”,相应把武官的平巾帻也说成“朝服”,这跟他后文的说法矛盾了:“公服亦名‘从省服’,较朝服为简易。朝服亦名‘具服’,是七品以上官员陪祭、朝、飨、拜表等大事所服,其余公事均着公服。唐代以冠服为朝服,故以下冠服一等的弁服为公服。”(96)在前面孙先生说弁服是朝服,而这地方孙先生又说弁服是公服了;其后一说法,显然也是受了《旧唐志》“四等之制”中“弁冠……是为公服”那句话的影响。可弁服若是朝服(即具服)的话,就不会是较朝服为简的公服(即从省服)了。而且,隋朝的弁服是朝服或公服吗?我认为,弁服就是弁服,自成一等,既非朝服,也不是公服。《旧唐志》“弁冠……是为公服”说法是错误的,孙先生说弁服是“文官入朝的朝服”,似不妥当。至于《旧唐志》把隋朝的平巾帻称为“常服”,孙先生认为不对,但我觉得《旧唐志》也不是无因而发,并不全误,问题在于“常服”如何定义。

对弁服和平巾帻的服等和属性的误断,可能招致对隋唐服等制度的不当理解。《旧唐志》对隋朝冠服只是简单追述,至于隋朝冠服的整体面貌,还得去看《隋书》卷一二《礼仪志七》。开皇初年隋廷规划冠服,“于是定令,采用东齐之法”。其时所确定的朝服和公服,据载如下:

朝服,亦名具服。冠,帻,簪导,白笔,绛纱单衣,白纱内单,皂领、袖,皂襈,革带,钩▌,假带,曲领方心,绛纱蔽膝,袜,舄,绶,剑,佩。从五品已上,陪祭、朝飨、拜表,凡大事则服之。六品已下,从七品已上,去剑、佩、绶,余并同。

自余公事,皆从公服。亦名从省服。冠,帻,簪导,绛纱单衣,革带,钩▌,假带,方心,袜,履,纷,鞶囊。从五品已上服之。绛褠衣公服,褠衣即单衣之不垂胡也。袖狭,形直如褠内。余同从省。流外五品已下、九品已上服之。

那么,隋朝的朝服、公服两个概念就得以明确了:它们仍是“具”与“从省”的区别。前者服饰繁备,故称“具服”,用于陪祭、朝飨、拜表等“大事”;后者服饰较简,省略了若干饰物,故曰“从省服”,用于规格较低的场合。这种“朝服”、“公服”概念上承“东齐之法”,而与北周有异。《隋书·礼仪志七》后文又叙隋炀帝的大业服制,依然是“其朝服,亦名具服”,“其五品已上,一品已下,又有公服,亦名从省服。”可见大业年间的“朝服”、“公服”的概念,同于开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