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叠压与并立:从“爵—食体制”到“爵—秩体制”(第29/31页)

(79)《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80)例如高敏先生说:“于此可见,商鞅之制,确系爵与官合一,每一级爵,相当于一个五十石俸禄的官职。……这样获得爵位,就等于获得职官。”见其《秦的赐爵制度试探》,收入《秦汉史论集》,第16页。柳春藩先生说:“士兵得爵即可取得在军队或政府中作官吏的资格。……反映爵与官是紧密相关的。”见其《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17页。朱绍侯先生说:“按此原则规定,凡立有军功的人,不仅能得到爵位,而且还可以得到与爵位相适应的官职。”见其《军功爵制研究》,第181页。等等。

(81)《墨子·号令》又云:“不欲受赐而欲为吏者,许之二百石之吏,守珮授之印;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禄,皆如前。有能入深至主国者,问之审信,赏之倍他候;其不欲受赏、而欲为吏者,许之三百石之吏。”“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禄”一句,孙诒让认为“禄”前夺一“爵”字,即作“构赏、爵禄”。见其《墨子间诂》,第611页。张纯一先生赞成其说,据补“爵”字,见其《墨子集解》,成都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541页。若依此说,则“为吏”与“受构赏、爵禄”,是二中取一的可选项,要了这个就不能要那个。孙波先生也认为夺一“爵”字,但他的标点是“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爵禄皆如前”。见其《墨子》(全文注释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64页。若是,则“受赐”与“为吏”二者变成了可选项,二者取一;要么“为吏”,要么“受赐”,但两种情况下都有“爵禄”,“爵禄”不在可选项中。我们认为,从《号令》前文“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赏、爵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看,以“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赏、爵禄”,是说“不为吏”才给“赐赏、爵禄”,然则“为吏”与“赐赏、爵禄”鱼与熊掌不能兼得,选择了“为吏”就不能选择“赐赏、爵禄”。若是,则“爵不构成官资”的论点,就得以强化了。

(82)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第24页,第361、362简。

(83)裘锡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422页。

(84)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8页。

(85)高敏:《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文物》2002年第9期。

(86)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四》,《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87)张荣强:《〈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份》,《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2期。

(88)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69页。

(89)程大昌:《演繁露》,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93-94页。

(90)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第81页。

(91)王仲荦:《金泥玉屑丛考》,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8页。

(92)马总《意林》卷五引,《指海》本,第12页;又崇文书局丛书本,卷五第12页。

(93)我曾在“中国古代官阶制度”课上讲过这一观点。我的学生顾江龙这样分析:“赐爵与补吏(吏迁秩)是二选一还是可以二者兼得,目前难以断定。不过,感觉这里的‘补吏三百石’、‘补郎’还是理解为直接用官作为奖励内容为妥。……与其说这条材料可以证明爵位仍有候补官吏的资格,倒不如说它是爵位与职事基本丧失联系的例证。”见其2007年博士论文《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第53页。这是个很好的阐释,与我的意见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