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叠压与并立:从“爵—食体制”到“爵—秩体制”(第22/31页)

占田和减刑,是官僚的两种最重要的经济特权和法律特权;而在秦汉之间,它们配置在爵级而非秩级之上。各种特权待遇在爵、秩两方的配置及变化,顾江龙君也有不少考察,兹不详论。之所以配置在爵级上的特权相对较重、配置在禄秩上的特权相对较轻,也要从二者的来源上加以理解。禄秩源于胥吏“稍食”,而在周朝,有爵就有贵族特权,无爵的胥吏则是一个很卑微的层次。在那时候,占有一块土地、管着若干人,才是地位和身份的标志;而做吏、做家臣,等于是自己没地可食、没人可管,只好到别人家当差混饭,跟臣妾差不多少。直到汉代,那种观念仍然残留着,所以官僚“因功封爵”没什么问题,但“以爵为吏”就不合古义了,等于让贵族去做臣妾了;所以依爵占田、依爵免罪没什么问题,但依秩占田、依秩免罪就本末倒置了,等于拿臣妾当贵族了。

至于平民拥有“公士”以上爵,其实也与周代政治传统有关。周代“士”还有另一个意思,就是军士。“士”本指成年男子,故“士女”可以并称。部族时代全民皆兵,成年男子作为“国人”都要执干戈而卫社稷,因而称“士”,当军士;非统治部族的男子则另为“野人”,只承担农耕但不能成为正式战士。《国语》中的“士乡”、“农乡”,也就是“国”、“野”之别,“士乡”之“士”就是国人、军士(111)。又十六国的若干政权,以统治部族的成员为“国人”,组成国人武装,专事战射,而以其他民族成员从事农耕(112),与周代国人制度也是很相似的。在国野制度下,“士”是高于野人的一个身份。而二十等爵的“公士”爵号,我们认为来自国人做军士的制度。“军士”虽非爵号,却是高于野人、高于未服军役者的正式身份,后来就在二十等爵制中化为爵号了。卫宏《汉旧仪》释“公士”:“赐一爵为公士,谓为国君列士也。”“国君列士”即军士。魏人刘劭《爵制》释公士:“步卒之有爵为公士者”;又不更:“不复与凡更卒同也”。“不更”的爵号,既是一种军士等级,也是相对于“凡更卒”而言的。颜师古释“不更”:“言不豫更卒之事也。”(113)“不豫更卒之事”是说只任军士,不承担其他更卒义务了。那么秦汉赐民爵,其实也与周朝身份传统有关。汉代不计功勋的赐民爵,很像是一种赋予国人身份的做法。

总之,二十等爵的直接来源是军职,其功绩制性质是对周爵的重大突破;但军职经“品位化”而变成了“爵”,并一度成为一种确认身份的手段,又在宏观上显示了周朝“爵本位”传统的历史惯性。在战国秦汉,王朝依然习惯于用“爵”来确认社会身份,官僚吏民对把待遇配置于“爵”做法依然喜闻乐见,认为理所当然。依爵占田、依爵赎罪,把众多礼遇配置于“爵”上,以及把“爵”视为最大荣耀的社会观念,都是周爵的余绪。以“爵”安排身份,就是以一种“拟贵族”的方式安排身份。甚至在整个传统中国,“爵”的荣耀都是一种贵族式的荣耀,秦汉去周未远,那种荣耀就特别夺目。

就品位结构而言,汉帝国的等级秩序就可以分成两块儿。第一块儿是“爵”,即二十等爵和封爵发挥作用的范围。对官僚来说,无论因功封侯晋爵,或通过“赐官爵”而晋爵,都等于拿到了贵族俱乐部的会员卡,成了帝国公司的股东了,享有多种特权礼遇,拥有了比拟贵族的荣耀,祭祀时还可以戴刘家的竹皮冠(114)。而对编户来说,赐民爵则是调整身份的良机,得爵就得到了与“国人”类似的身份;因若干年一次的赐爵而提高爵位,意味着成为国人的年头越久身份就越高、可享有的权益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