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叠压与并立:从“爵—食体制”到“爵—秩体制”(第11/31页)

对郡县长官的秩级下降或相对下降,学者认为与人口增多、郡县普设、同级行政单位大大增加相关。但这时候,王朝本有另一选择:增设郡县,但不降其秩。王朝没那么做,非压低其整体秩级不可,那就不是没有意义的了,意义就是强化中央集权。

再看国官。汉初的王国“宫室百官同制京师”、“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其时与中央官同名的王国官职,其秩级也同于中央官。但景帝、武帝之后,皇帝着手削夺王国选官权、裁撤王国官额,同时压低王国官秩级。汉景帝时,王国丞相变成了中二千石,改名曰“相”,不再用金印而是改用银印了。武、宣时王国丞相秩真二千石,汉元帝时又降为二千石,而且“诸侯相位在郡守下”了。王国郎中令和仆的秩级,由二千石降到千石,王国郎中令一度还降到了六百石。中央的尚书六百石,而王国的“治书”被改置于“比秩”,即比六百石,低了一头。中央的中大夫大约比八百石,王国中大夫比六百石;中央的谒者比六百石,王国的谒者比四百石;中央的太乐令、祠祀令、太医令、卫士令、永巷令皆六百石令,而王国的礼乐长、祠祀长、医工长、卫士长、永巷长比四百石;中央的郎中比三百石,而王国郎只二百石。

西汉中央集权的强化,在中央与郡国官秩级的相对变化中,鲜明反映出来了。中央朝廷对郡国的强势政治地位,进一步得到了巩固。

三 功绩制和身份制之间:二十等爵

叙述至此,就可以把战国秦汉间的位阶体制变化线索,概括为三了:第一,周代贵族官员的身份尺度——公、卿、大夫、士爵,由于“以吏职为公卿大夫士”和“以秩级定公卿大夫士”两个变动,而在不断淡化。第二,源于“稍食”、作为“吏”之定酬定等之法的禄秩,从品位结构下端不断向上伸展。这两点见前节所述。此外还有第三个变化,就是二十等爵向一种身份体制的变迁。

以往论述秦汉官阶时,我采用“品位—职位”视角,把秦汉禄秩的特点归结为“职位分等”,视之为传统官阶发展五大阶段的第二阶段。这个论述没有充分考虑军功爵。从“官阶”概念说,“职位分等”的判断是可以成立的,因为秦汉军功爵不是官阶。但若不仅立足官阶,而是从“秦汉帝国的品位结构”来考虑问题,则二十等爵及封爵必须纳入视野,因为“爵”是一种重要的品位。为此,我们揭举“爵—秩体制”概念。

“爵—秩体制”概念的要点是:秦汉品位的基本结构,是爵、秩两立;与周代“爵本位”和魏晋以下“官本位”比较,这个结构呈现出一种“二元性”,具有“爵、秩疏离”的特点。这些概括的论据有四。首先是基于“结构”,即两个序列在形式上的分立;其次是“功能”,即爵与秩在政治社会中的不同作用;第三是“要素配置”,即“品秩五要素”——权责、薪俸、资格、特权和礼遇——在爵、秩两方的分配;第四是“等级关联”,即爵级与秩级间对应与链接关系的紧密或松散。下文将讨论这么一些问题:首先从爵称的来源入手,阐述军功爵之功绩制性质的来源;进而探讨军功爵是如何变成一个身份性品位序列的,由此观察爵与秩的不同功能和性质。随后进入“爵—秩疏离”问题,从二十等爵上没有配置“资格”要素一点,看其非官阶的性质;从爵上所附丽的优厚待遇,看汉爵的特殊性;从爵、秩“比视”关系的多样性和散漫性,观察爵、秩相互疏离的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而对“爵—秩体制”的历史地位与意义做出评述。

首先,从二十等爵的爵称开始讨论。如前节所论,周爵公、卿、大夫、士以人之尊称为爵名,秦汉禄秩以“若干石”的俸额为秩名,那么二十等爵呢?它们与周爵、与秦汉禄秩都不相同,二十等爵的爵称大多来自军职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