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十 · 如 是 我 闻 四(第29/43页)

必不能断之狱,不必在情理外也;愈在情理中,乃愈不能明。门人吴生冠贤,为安定令时,余自西域从军还,宿其署中。闻有幼女幼男皆十六七岁,并呼冤于舆前。幼男曰:“此我童养之妇。父母亡,欲弃我别嫁。”幼女曰:“我故其胞妹。父母亡,欲占我为妻。”问其姓,犹能记。问其乡里,则父母皆流丐,朝朝转徙,已不记为何处人矣。问同丐者,则曰:“是到此甫数日,即父母并亡,未知其始末。但闻其以兄妹称。然小家童养媳,与夫亦例称兄妹,无以别也。”有老吏请曰:“是事如捉影捕风,杳无实证,又不可以刑求,断合断离,皆难保不误。然断离而误,不过误破婚姻,其失小;断合而误,则误乱人伦,其失大矣。盍断离乎!”推研再四,无可处分,竟从老吏之言。

因忆姚安公官刑部时,织造海保方籍没,官以三步军守其宅。宅凡数百间,夜深风雪,三人坚扃外户,同就暖于邃密寝室中,篝灯共饮。沉醉以后,偶剔灯灭,三人暗中相触击,因而互殴。殴至半夜,各困踣卧。至曙,则一人死焉。其二人一曰戴符,一曰七十五,伤亦深重,幸不死耳。鞫讯时,并云共殴致死,论抵无怨。至是夜昏黑之中,觉有扭者即相扭,觉有殴者即还殴,不知谁扭我谁殴我,亦不知我所扭为谁所殴为谁;其伤之重轻,与某伤为某殴,非惟二人不能知,即起死者问之,亦断不能知也。既一命不必二抵,任官随意指一人,无不可者。如必研讯为某人,即三木严求,亦不过妄供耳。竟无如之何,相持月馀,会戴符病死,借以结案。姚安公尝曰:“此事坐罪起衅者,亦可以成狱。然核其情词,起衅者实不知谁。锻炼而求,更不如随意指也。迄今反复追思,究不得一推鞫法。刑官岂易为哉?”

注释

织造:明清时期于江宁、苏州、杭州各地设专局,织造各项衣料及制帛诰敕彩缯之类,以供皇帝及宫廷祭祀、颁赏之用;明代于三处各置提督织造太监一人,清代改任内务府人员,称“织造”。籍没:登记并没收所有财产入官。

三木:指加在颈、手、足三处的刑具,即枷和桎梏。这里的意思是严刑逼供,屈打成招。

译文

实在难以判决的案件,不一定在情理之外;然而越在情理之中,就越不能分明。门生吴冠贤任安定县令时,我从西域从军回来,住在他的衙署里。听说有少男少女两个人,都是十六七岁,一起在车前大喊冤枉。少男说:“她是我的童养媳妇。父母死后,就想抛弃我另嫁。”少女说:“我本来是他的亲妹妹。父母死后,他想霸占我为妻。”问他们的姓名,两人还能记起来。问他们的籍贯,则说他们的父母都是到处流浪的乞丐,每天都换地方,已经不记得是哪里的人了。问起与他们一起行乞的人,他们说:“他们到这里才几天,父母就都亡故了,因而不知道他们的来历。只听到他们以兄妹相称。但是小家小户的童养媳,和丈夫按惯例也是互称兄妹,实在没法分别。”有个老吏说:“这种事就像捕风捉影,没有证据,又不能用刑逼供,断合断离都难保不错。但如果是断离判错了,只不过破坏了一桩婚姻,算是小过失;如果是断合判错了,就会乱了人伦,那过失就大了。不如断离吧!”推敲再三,也没更好的办法,竟依从了老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