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刑警异闻录 第三章 害群之马疯狂作案 多行不义必当自毙(第2/7页)

侦查指挥部设立在崇瑯分局会议室。要求市、区、派出所三方面抽调的破案人员,一律放下手头其它工作,心无旁鹜,聚精会神地“深入”案情。根据案件多发和失窃物品多为现金、国库券、贵重饰品等特点,制订了“以派出所排查为基础,以专线调查为先导,完善阵地专项控制、加强单位值班守卫”的总体侦查方案。分解责任,分工到组,落实到人。同时约法三章:各司其职,有功必赏,有过必罚。在县区破案时,调抽的人员都是集中食宿,远离工作单位,干扰较少,容易集中。在市区破案,由于特点不同,距离不远,交通方便,抽调的人员相对都是回家或回单位食宿,不易集中,因而在工作节奏上必须有张有弛,但责任要分清,纪律要严明。

工作任务布置完后,我和老局长陆元祥逐个翻阅了十九个串案的现场勘查资料。看完之后,我明白了这串案件侦查上的难点所在,虽然发案次数很多,但现场提取的可资利用的痕迹物证很少。不仅数量很少,能作用于个性鉴别的几乎一件皆无。能够为案情分析提供有益帮助的,只有江口电机厂铸造分厂发案的一节情况。

江口电机厂铸造分厂地处大闸区秦照乡,专门从事机械铸造加工。由于加工任务量不大,工厂生产只有白天一班。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六日晚,工人已经下班回家,厂区只留下两名保卫人员在厂内值班。厂里除了机械和堆放着的沉重铁块及加工的半成品外,没有什么其它贵重物品。保卫人员认为工作压力不大,值班期间只是偶尔出来转一圈,大多数时间把自己关在值班室里抽烟。深夜十一时左右,其中一名保卫人员要上厕所,在途经办公楼时,突然听到二楼上有响动。停下脚步仔细一听,确有类似小型机械转动的声响断断续续传了出来。于是回到值班室,招呼了同伴,拿了一根警棍向办公楼走去。临近时,为了给自己壮胆,大喝了一声:“什么人?”一会儿,听到楼后地面上发出“通,通”二声响,知道有人从二楼窗上跳下,两名值班人员便向楼后赶去。当走到楼后,看到一个人已爬上了工厂后围墙,另一个人在墙角处几次攀登都未成功。当他俩想上前捉拿时,墙上的人一手挥舞着一柄大号螺丝刀,一手拆下围墙顶端的砖块,不断砸来。慑于犯罪分子的凶焰,两人既不敢举步向前,也没有大声呼救,眼看着墙上一人跑到墙角,拉起墙下一人翻墙而过。

他们跑到楼上一看,二楼财务室房门已被撬开,屋里的保险箱已被放倒,锁蕊周围已被钻了四个小孔,箱门未被打开,现场留下小型手摇钻一把。随后两人用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两名值班保卫人员事后回忆,犯罪分子一高一矮,高者18OCM左右,矮者170CM左右,当时矮者已爬上了墙,高者仍在墙下。因围墙处灯光较暗,看不清两人面貌。

从这一情节看,这应是保险箱窃案的串案之一:作案人侵袭的目标是企业单位的保险箱,作案手法相同,都是用手摇钻在锁蕊周围定点钻孔,破坏内部结构,以便打开保险箱。

从值班保卫人员和犯罪分子遭遇的情况看,作案者系两人合伙作案,其中一人身材较高。从二楼窗户跳下时,其中一人可能腿脚受伤,行走不便。在现场勘查时,发现犯罪分子跳出墙外的不远处,留有一辆自行车,经查是市区当晚被窃的两辆自行车之一。当夜,破案侦查组紧急布置各医院外科对腿脚伤就医病人实行控制、报告,但无结果。

我和陆元祥老局长,又用十多天时间,逐个对已发案件现场进行了察看和走访。

从了解的情况看,此前侦查组对案情的分析判断是正确的。作案跨度时间长,从第一起案件始发,至最后一起案件发案已有一年有余。作案时间上有一定的规律,两起案件的间隔大多在二十天左右。从选择目标、准备作案的同时,偷窃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前往作案,说明犯罪人准备充分,动作从容,也说明作案者到作案地有一定距离,但也不会太远。因而判定作案者为本地人或在本地常住的外地人是有根据的。用手摇钻定点钻孔,破坏门锁结构,再用螺丝刀撬压的作案手法,区别于一般偷盗保险箱者使用蛮力撬砸的情况,也表明作案者具有一定的机械常识和操作技巧。因而判定作案者有过从事机械生产和机械维修的经历也是有道理的。应该说,确定的侦查范围和侦查方向是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