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作与国际机制(第7/8页)

就如我们关于货币和石油问题的例子所说明的一样,我们总体上把国际机制的范围视为同议题领域的边界是相关的,因为政府建立机制是为了处理那些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问题,这些问题应该需要一同处理。议题领域最好被定义为一些实际上需要通过共同协商或者通过同样的官僚部门紧密协调的手段处理的议题,它们与那些通过单独的或者非协调的方式解决的议题是相对的。由于议题领域取决于行为者的认识和行为而不是实在性事务的固有属性,所以这些议题的边界随着时间而发生缓慢的变化。例如50年前,没有海洋方面的议题领域,因为特定的问题都被归在不同的议题中,而这些议题是通过互不相干的方式来处理的,但在那时,却存在一个国际货币的议题领域(Keohane and Nye, 1977,第4章)。20年前,关于纺织品的贸易有自己的国际机制,即《关于纺织品的长期协议》,这项协议使纺织品的贸易与合成纤维的贸易得以区别开来(Aggarwal, 1981)。议题领域通过人类干预模式的变化而被界定和再界定着,国际机制也同样如此。

自助行为和国际机制

国际机制中的禁制内容很少对国际经济交往产生直接的影响:国家机构而不是国际组织,在征收关税和执行配额,干预外汇市场,并通过税收和补贴政策操纵着石油价格。如果我们考虑机制中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影响,那么在它们产生影响的范围内,一定能够对国家的控制手段,特别是对国家控制手段的执行产生作用的特定国家间协议施加影响(Aggarwal, 1981)。国际机制必须同这些国际协议区别开来,我们在第六章将会看到,机制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促进政府间特定的合作性协议的形成。

表面上看,既然国际机制影响国家的控制能力,那么似乎机制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意义,就像美国的联邦法律经常推翻州和地方的法规一样。然而,这在本质上将是一个使人产生误解的结论。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行动的单位——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中的个体——是在一个宪法原则的框架下生活的,这个宪法原则的框架界定了财产权,确定谁可能控制国家,确定国民必须服从政府管制的哪些条件。在美国,这些原则确立了联邦政府在一些政策领域(虽然不是全部)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世界政治是非集中、分散化的而不是等级制的,主权原则的盛行,意味着任何国家都不服从于一个至高无上的政府(Ruggie, 1983a),因此,由它们所构成的国际体系有时被称为是一种“自助的(self-help)体系”(Waltz, 1979)。

主权和自助原则意味着国际机制中的原则和规则必然要比国内社会中的要弱。在一个市民社会中,这些规则“在宪法原则的框架下确定着交换的关系和内容”(North, 1981, p.203)。在世界政治中,国际机制中的原则、规范和规则必然是脆弱的,因为它们有与主权原则和相关的自助规范发生冲突的风险。它们可能会促进合作,但是它们足以依靠的一个组织良好社会中所存在的本质秩序基础,却是不存在的。不与国家这样牢固的依托相联系,国际机制的作用就会飘忽不定。

然而即使主权和自助原则限制了国际机制的信用程度问题,它们也并不会使国际合作因此成为不可能的。正统的理论,是依靠相互间的利益去解释合作形式的,国家利用这些合作的形式作为竞争的工具。根据均势理论,像政治—军事联盟之类的合作性的尝试必然是在自助的体系中形成的(Waltz, 1979)。解释合作的行动,是在相互利益能够足够充分地使国家克服它们之间相互猜疑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既然正统的理论是以相互的利益为基础的,它的支持者们拒绝按照这种假设去对体系范围的合作现象作阐释,多少是有一点站不住脚的。为什么世界政治中的相互利益,只被局限在将各种力量结合起来以反对对手的那种利益上,这在逻辑和经验上是没有理由的。就像经济学家们所强调的,为了保证能够从自愿交换的市场中获得充分的收益,或者确保寡头垄断者从通过市场控制和操纵而产生的租金中得到充足的回报,各个行为者之间同样可能存在相互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