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作业搜奇(第5/5页)
总之,“内政部”明知胡适著作权或根本不在胡适名下,或因胡适死亡而消失,或因已属“公产”而不能转赠私人江冬秀,却为了配合国民党的一贯作业,擅发执照给江冬秀,这种朋比为奸,是休想遮盖得了的!
轮到法院来了!
就这样的,江冬秀终于以最快的速度,从“内政部”拿到执照,一扭一拐地,送到法院里。现在轮到法院参加一贯作业了!
法院面对的,是一片“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考验。著作权法第一项,明指著作物经申请而“注册后”,其权利人始得对侵害人提起侵害著作权之诉;同条第二项,明指在“经申请”而尚未获得执照之前,亦得对侵害人提起侵害著作权之诉。两项所不同的,只是前者是指“经申请已获注册领有执照”而言,后者是指“虽未核发执照,但已提出申请”而言,两者所同的是必须已经为著作物注册的申请后,始有权利对他人提起侵害之诉,因为诉讼必基于“权利”的存在,在他人发行书籍之前,告诉人根本尚无“权利”的存在;在他人发行书籍之后,纵使告诉人取得“权利”,也不能对取得“权利”以前他人的发行行为提起告诉,因为这是“法律不溯既往”原则,文明人是谁也不敢违反的。
所以,纵使江冬秀以“中央研究院”的“赠与”来撑腰,而使她的著作权继承复活,这项复活行为,也应该直至“1967年1月11日”“内政部”给她申请收据之日方才起算。“1967年1月11日”,早已在“1966年6月”发行《胡适选集》之后,自不能以其后取得的权利“溯及既往”,来提起告诉。
但是,这个岛上的法院,显然对“宪法”第八十条“超出党派以外”的要求,还是有待“共识”的。在“五十六年度上易字第3797号”地院判决里,和“六十年度上易字第1951号”“高院”判决里,漠视“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痕迹,就处处可见。最后判决《胡适选集》要没收、要销毁其制版,一切都不容分说,也不顾及证据法则了!
后话
国民党和它同路人,用《胡适选集》案来封杀胡适思想、来打击流传自由思想的人,从台湾大学到“中央研究院”、从转让契约到赠与公证、从继承注册到按铃申告、从舆论围剿到法律封杀……全套作业是快慢随意的,是声应气求的,是用胡夫人打头阵用未亡人削群雄的。整个作业的流程,的确阴险而利落。如今,十七年过去了,我回想这由我一心编出来的《胡适选集》,一手搅出来的头条大案,一身惹出来的——如胡秋原所说的——“一面对抗复兴中华文化运动,一面进行进一步的卖国匪谍活动”,真不禁又好气又好笑。
花了一天的时间,我写了这篇文字,并且毫不客气地公布了许多文件与内幕。毕竟我这“文化基督山”是可怕的对手,我会等待十七年,然后花十七个小时,去把敌人清算进历史。乡愿们老是劝人“往者已矣”,但是正义之士却总爱“温故知新”,正义之士是永不健忘的,健忘是对正义的一种亵渎。为了不使正义蒙尘,我们必须学会要永不停止地揭发真相、揭发真相、揭发真相。在真相的光照下,使我们流芳百世,使他们遗臭万年——在齐的太史、在晋的董狐,他们干的,不就正是这种事吗?1983年2月2日夜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