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格里诺灭门惨案(第5/5页)
【背景知识】
罪犯的主要分类
意大利著名犯罪心理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曾将所有的犯罪者划分为三个主要类别。
第一种是天生罪犯,龙勃罗梭认为这种类型的罪犯往往在生理方面就具有低等进化的返祖现象,比如下颌骨较为突出、前额部分窄小、毛孔粗大等外在特征。当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特征的人就是天生的罪犯,但天生罪犯一定会有返祖特征出现。
第二种就是精神异常的罪犯,这类人生理或者精神方面都有着程度轻重不同的疾病或缺陷。生理有缺陷或者异常的病人很可能会产生过度自卑、妒忌、焦虑等情绪,这些情绪如果得不到排解,就会慢慢升级成精神异常现象,而精神异常者经常会做出破坏自身正常生理状态的行为,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最终是否会实施犯罪,主要还是由罪犯的精神状态来决定的,生理问题只会起到限制和制约的作用,比方说,罪犯天生矮小、瘦弱,那他在作案的时候只会选择比他更加矮小、瘦弱的受害者。
第三种是指有犯罪倾向的人,比如有过犯罪经历、蹲过监狱的人,行为异常古怪的人,热衷于暴力行为的人,热衷性虐及性侵犯的人,这些人可能犯过罪,也可能没有露出任何可供识别的犯罪特征。但他们内在的幻想及某些精神上的缺陷往往会使他们在特定的情况下实施犯罪。比如,性犯罪者往往都是在性幻想得不到满足的时候才着手作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