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底层(第10/22页)
哦!她跌落了,
在那污泥的坑里,纵然是大海
也涤不清她的污秽。
而在希罗自己眼里:如果控诉成立,那么她死有余辜。“拒绝我,憎恨我,折磨我吧!”“如果他们说的是事实,那么这些手就会把她撕成碎片。”里奥那托回应。这足以说服在场的修士和培尼迪克(Benedick),让他们相信其中必有隐情。但他们中的任何一个都不愿意挑战这里面的基本假定——由父亲完成的暴力的、残忍的杀戮,可以为女儿的性过错抵罪。
即使是在这一话题上最为典型的作品——韦伯斯特的《马尔菲公爵夫人》,也同样把监禁女人的权力交给了她暴怒的兄弟。这个故事基于乔凡娜·阿拉贡(Giovannad'Aragona),即阿拉贡王室中一位夫人的真实事件。马尔菲公爵夫人与下层人结婚,并生有三个子女,而她的兄弟们对此却不知情。但事实上,这样的僭越或是保密,是否构成了犯罪还未可知(他们却杀死了她的丈夫,还让母亲与孩子彻底失散)。在韦伯斯特看来,犯罪的原因在于高贵的血统:“我们的血统……难道就应当这样被玷污吗?”她的一个兄弟这样说。不过真实的侮辱,就和我们看到的许多事实一样,其实是由于对他们“男人”身份的轻视:
男人也同样愚蠢。
他们竟信任女人,
将自己的荣誉托付给那些用同她们一样脆弱的苇草编成的小舟,
任其渐渐沉落水中。
韦伯斯特似乎是在说,如果你把荣誉放在女人身上,那它很容易便会被淹没(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种有关荣誉的概念,隐藏着一种十分致命的从属关系)。
因此,杜绝把荣誉谋杀这种基于异文化或是宗教传统的,充满了恐怖气息的表达和行径,看成与西方完全无关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认知。事实上,对女性进行约束与迫害的例子仍然充斥着整个世界——从英国到约旦,从瑞典到美国再到巴基斯坦。所以同样重要的是,避免将荣誉谋杀与伊斯兰世界等同起来。第一桩已知的荣誉谋杀,其实是发生在一个巴勒斯坦的基督教家庭里。正如威坎始终坚持的,并不是所有的荣誉文化都在压榨女性。她利用自己在阿曼实地考察的经验来证实这一点:“在一个穆斯林团体里,‘可尊敬的’意味着尊重其他人。”拉娜·胡塞尼则在致力于改变约旦国内有关荣誉犯罪的法律。约旦《刑法典》第340条规定,对于任何杀死自己妻子或任何女性亲属、情人的男人,如果死者确有通奸行为,那么该男子就会被无罪释放。尽管人们会把此看成来自于对伊斯兰教教法或是部落法律的沿袭,但我们却可以在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里找到相似的表达(该条规定在1975年才被废除)。人们向约旦国会发起请愿,以保护妇女的名义希望当局剔除有关无限赦免荣誉犯罪者的法律条文,因为这条条文“并没有在伊斯兰教教义或是传统里有所体现,更有违约旦宪法精神和基本人权”。这样的犯罪实质上是违反伊斯兰教教义的,因为在教义里,通奸行为必须有四个或四个以上的证人证明才算成立,而就算罪行成立,对于犯罪者,也只有真正的执法者才有权力施以惩罚。对此,约旦国王阿卜杜勒(King Abdullah)的叔叔哈桑亲王(Prince Hassan)表示赞同:“社会和任何社会团体都需要搞清楚,荣誉犯罪无关宗教正义。”这是他在一场曾邀请胡塞尼发言的有关校园暴力的会议开始时讲话的观点(他很赞同胡塞尼的工作)。2000年,荷兰代表曾就荣誉谋杀问题向联合国提交过一份议案,而联合国伊斯兰合作组织的主席则向秘书长提供了一份回复,附带了以下的声明:
伊斯兰合作组织的成员国,将与联合国其他成员国一道,始终在维护普遍人权等方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坚决惩处一切专制的、非法的杀戮行为,尤其将对女性提供保护,使她们免受激情、荣誉或种族犯罪的侵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