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自焚的女人(第5/9页)

现在,月村早苗留在这世上的,只有她提供给真木英介的那张拓次的亲笔诗句。说不定她的遗体也被置放于某寺庙的一隅,盛装在骨灰坛里!

想到这里,野本刑事突然打了个寒颤!

月村早苗的遗体不必再焚化了,她是自己淋上灯油自焚,被发现时,已是焦黑的尸体。究竟是否为月村早苗,又怎么知道的呢?是否只根据其所留下的遗书?或是只依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判断?

野本过去见过不少自杀的现场,如果有遗书,就需确定是否为本人亲笔所写,至于遗物,也需由遗族确定、指认。如果月村早苗有留下遗书或遗物,顶多只能由不认识她之人所推测,没有亲人可证明!

早苗在幼稚园里并不顾接受健康检查,也尽量避免和女教师同事一起入浴,或许,无人见过其裸体。就算尸体被解剖而发现特征,应该也无生前的资料可做比较,那么,认定那是月村早苗的根据何在呢?

方才那女人所说的话又浮现耳际:是有计划的行动吧?现在的年轻女孩真可怕……

野本加快了脚步:尸体真是月村早苗吗?也许,她还活着吧?

当然,这只是他的幻想,没有任何证据。可是,一旦有了这种念头,若不尽快证实,就更挥之不去了!前面可见到东小金井车站。

当野本见到附近的派出所时,他下定决心要和专案小组总部联络,派办案员警至矶部警局出差。如果马上赶去,就算在调查上会费不少时间,今夜之内应该能够回来。

他往前跑。边跑边看着表,十一时十三分。派出所就在眼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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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二九条,双双尸体的验尸有如下规定:异死或有异死嫌疑之尸体,所在地的辖区地方检察处或区检察处之检察官必须验尸!

检察官得以派任书记官或司法警察遂行前项处分。

依此条文,公众安全委员会制定警察实际处置异死尸体的具体“验尸规则”,其第六条为验尸要领:

验尸时,必须详细调查下列各事项:

一、异死尸体的姓名、年龄、住址及性别。

二、异死尸体的位置、姿势、创伤及其他特征。

三、所穿着的衣物、携带物、遗留物。

四、周围的地形及事物状况。

五、死亡的推定年月日时及场所。

六、死因(特别是是否由于犯罪行为)。

七、凶器及其他可供犯罪行为的可疑物件。

八、关于有自杀嫌疑之尸体,调查自杀的原因、方法,以及教唆者、帮助者的有无,如有遗书,并辨别其真伪。

九、有中毒致死的嫌疑时,调查症状、毒物的种类,以及死亡之前的一切行径。

九时过后,都市里的夜晚仍旧灯火辉煌,闪烁的霓虹灯使街道上,映出七彩的光影。

但是,坐在前往专案小组总部的车中,千草检察官脑海中浮现的却是和周围景物极不协调的法律条文。

今天中午过后,野本刑事来到地检处,报告说月村早苗自焚而死,当时,检察官不仅惊讶,而且非常失望。

他说:“这就像在深山里迷途之旅客,好不容易见到前方有人影,跑向前想要问路的瞬间,对方却从眼前消失了。”

“你是指我就是那位旅客了?”野本不服的问。

“不,我只是举例。我真希望月村早苗还活着!”

“专案小组总部已派刑事去矶部警局了。月村早苗这女人浑身像是裹着一层谜团,我们要彻底清查其自杀的内幕。当然,并非说当地警方有失职之处,但是,时间的不同,对于月村早苗的看法也会有所改变,我们想从另外的角度来检讨早苗的自杀,就是这样。”

“没关系,我对此也有兴趣。刑事大约什么时候会从矶部回来?”

“应该是九时以后吧!他一回来,我就和你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