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外:萧云天在海东警察学院的讲座(第2/18页)

“因此,我今天来和大家谈的问题,不光是怎么侦破案件的问题,还想先谈一下过去的那些年,我们或者其他地方侦破失误造成的冤错案件。这些冤错案件,对于咱们警察来说,那绝对是耻辱!要想更好地侦破案件,首先要学会怎么避免发生冤错案件,不能从中吸取教训,就不是一个好警察!

“给大家列举一个近年来发生的冤错案件吧。我暂且称之为『李某某故意杀人错案』。事发当日,李某某下午四点下班回到家后,发现年仅二十一岁、结婚仅七个月、怀孕已六个多月的妻子躺在血泊之中,已经死亡。警方通过勘查、尸检,确定了本案的一些情况。被害人头、面、颈、腹被砍数刀,尸温十二度,地上的血尚未凝固,推断被害时间为下午三时许;尸检显示未被强奸,排除强奸杀人的可能性;从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提取同一人指纹三枚,并在床单上提取足迹一枚。

“这个案件发生的时间已经很久远了,大家知道,那个时候的科技没有现在这么发达。没有遍布大街小巷的监控探头,没有DNA技术,手机都没有出现更不要提什么手机定位技术了。没有这些东西,那怎么破案呢?只能靠人海战术。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能够拿起刀杀人的,必然会有一定的原因,作案者一定会有动机。破案的第一步肯定是先要排查被害人的社会关系,看看被害人有没有和其他人有什么矛盾。看看到底是仇杀、财杀还是情杀。

“经过警方拉网式的排查,有几人偷偷地反映了,说李某某和妻子感情不合,曾经听到过二人吵架。但反映的人只说了这些情况,不让做笔录。因为不止一个人说了这个情况,李某某的嫌疑一下子就上升了。确定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之后,警方就围绕这一点开始去寻找证据。

“经过警方的调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李某某案发当天具有作案时间,第一个发现现场的就是李某某,也就是说在李某某到达现场之前,没有其他人去过现场。李某某完全有可能在作案后将现场处理完毕,再伪装成报案者。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过,而且还不少。所以说第一个发现现场的人的证言很重要,无论他是不是真正的作案人。

“第二个理由是在李某某衣服上发现了一滴喷溅状的血迹,血型和被害人一致。那个时候不能做DNA鉴定,只能作血型鉴定,因此当时认为很有可能是被害人的血,当时的专案组认为这血迹的形态非常符合凶案现场所留。大家都知道,血是一种流体,很容易形成各种各样的形态,由于作用力的不同,就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形态,如喷溅型、滴落型等。专案组认为这种形状的血迹只有在案发现场的人才可能会溅上。

“第三个理由是经过突击审讯,李某某自己也供认了因为怀疑妻子婚前行为不轨,遂嫉恨在心,当天因为琐事争吵怒之下将妻子杀害的事实。

“案件侦破到这里,我想问问大家,假如你是当时的侦查人员,你会做出怎样的判断?会不会认为李某某就是凶手?肯定有的人会认为李某某就是杀害其妻子的凶手。

“命案有那么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也有很多,何况此案中李某某在作案动机、作案时间等方面都很吻合。但我遗憾地告诉大家,此案既有肯定性的证据,还有否定性的证据。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和足迹经过鉴定,认为并非李某某所留,而是他人所留。但因为足迹鉴定存在一定误差,达不到认定的程度。现场的指纹和李某某虽然对不上,却并不能排除其他人在此之前到过李家的可能。

“因此,警方就将李某某当作杀人凶手起诉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随之起诉到法院。因为存在的这些疑点,检、法两家多次分别开会研究,最终才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集体定论。李某某被判处死缓,在服刑期间,他一直申诉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