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住宅设计的参考(第14/19页)
1923年,英国经济凋敝。政府开始财政紧缩,《Edison住宅法案》被修改成化《Chamberlain法案》规定每年每所住屋政府津贴六英磅,继续二十年。物费骤降及民间经济能力的减退房屋造价亦骤然减半,但这时政府补助过低已不能激起建屋的努力。所以政府对住宅的政策大体上算是失败的。
1924年《Chamberlain法案》又改为《Whearley法案》,政府津贴每屋由六磅增至九磅,但补以地方当局也津贴四磅半的条件。同时将住屋的标准在房间面积方面都略减少,“厨厅”之外不再加小客厅浴室与厕所合为一室,储煤及冷藏均减小。这个新法案又使建造稍稍复活,大量营建一般低薪工员可以负担的廉租住宅才又可能。
1927年法案又修正将政府津贴减至每所七磅半,地方当局津贴减至3磅15先令。但因物价亦在降落,故建造的进展又维持了六年不断。
此后八年中(1927—1935)所建住屋共为33,612所,较之1919年法案后四年中的3,234所及1923年后四年中之3,433所,自然是大为进步。
这些大量建造及新村产生之可能,是借力于市府预先在四郊展拓未经建造的新区域。最大一次为1911年(1913大调查之前)所增辟,1928及193l两次又稍增广。
1930年七月市府合股公司完成它的三万所住宅之时、这住宅由当时卫生部长行揭幕典礼,那一年市府所建住宅达6,715所,至今尚为最高纪录,可算市府建造之全盛时期。
1933以后两年因物价低私人投资营建风气又炽。政府又通过法案允许典押的优待(房价百分之九十)更鼓励商家营造。很多优裕工人当时曾是租赁市府住宅的主要分子,在这时期中愿意用分期付款方式自购商营住宅。故今日外围住宅五分之一是属于此种性质的。
虽然住宅建造颇有进展,但中心的“贫民窟”情况除增设自来水一项外实在同1918年调查时无甚分别。直至1941年贫民窟仍然存在,亟待解决。极少数的住屋虽曾拆去,大部分的不但没有拆除,情况且愈恶劣。四万三千余所所谓“背向背式”住屋,至1938年只去了四千五百所。五万八千家无单独厕所的只解决了七千家。仅有自来水一项有点进步,无单独龙头的由四万二千家降至一万三千余家。
至于分赁过挤的情形则更严重,添造房屋虽比人口增度高,但因“家庭”数目较“人口”大为激增,住宅的适应又产生这新的问题。社会人士的确曾不断热心及努力,但力量总嫌有限。著名的COPEC住宅改善协会曾在1928至1936年间预备了十九次翻修贫民住宅的计划355所改良住宅至今还是佳例,有极高教育上的价值。
至1930年,《住屋法案》通过,又开始发动清理贫民窟运动。但1935年以后两次清除命令仍是迟缓的机构,直至1938年只有一万所的小数目,被确定为必须拆除的,事实上确实已行拆除的才有八千所。
故虽然伯市居民已有三分之一迁入1911年以后的新造的住屋而清除贫民窟的努力同新村的滋长趋势,总是相去悬殊诚为憾事。1938年政府发起新建与清除,创立联合委员会,协商一切进行事宜,决定五年中每年最少需添造五千所新屋,但这五年总数两万五千所住宅与1935年卫生部所调查认为动善贫民彦所需要的三万所(已不堪须即拆去的17,500所纠正分赁3,500所,及寻常需要添造的新屋10,000所,共30,000所)相较仍缺五千所。市府虽亦鼓励商营住宅来救济,但眼前伯市末建区之缺乏,使此问题的解决更形困难。
(三)研究所得的资料统计
将伯明罕市分作三重围城(Rings)——中心——内围——外围以使研究,这三个围域的特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