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指纹(第9/10页)
“当然,辩方的确也提出了一些新奇而炫目的证据,用以解释这些已经相当明显的事实,甚至还发表了一些牵强附会的科学理论,并且向我们展示了一些诡谲的戏法,但是我觉得,所有这些都只不过是一种哗众取宠的做法,不应该出现在法庭这样严肃而正义的场所。哦,也许我们这位律师是给大家表演了一个有趣的助兴节目,想让大家在严肃的法庭中解解闷儿。甚至可以说这样的表演是具有启发性的,可以让我们大开眼界,看到他是如何将单纯的事实创意性地扭曲和歪解。然而,除非你认为这起盗窃事件是一个精心策划的恶作剧,而罪犯则是一个厚颜无耻、足智多谋、拥有超凡知识和技能的家伙,否则你所能得出的结论就只有一个:那个保险柜的确是被被告打开的,而里头的钻石也是被告盗走的。那么现在,各位先生,我诚挚地请求你们,慎重考虑自己保障人民安全和幸福的责任,就像你们的誓言所说,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决。我相信,你们唯一可能的裁决,便是被告有罪,因为他犯了他被控告的罪行。”
海迪先生的一番慷慨陈词让法庭再度有了一阵小小的骚动。陪审员此刻正用期待的眼神看着法官,好像在说:“法官大人,我们现在要相信哪方所说的?”
法官沉着冷静地坐在那里,手上不停地翻动他的笔记,比对各种证据,并不时地画上记号,写下注脚。最后,他抬起头来,以坚定而具说服力的声音对陪审员说:“各位先生,我想没有必要为分析证据而花太多时间,你们已经亲耳听到了那些令人叹服的解析和陈词。另外,辩方律师已经对证据进行了详细而具体的勘验比对,相当公正而清楚,我在这里不多加赘言,做无谓的重复,我只是想要说一些对各位在考虑判决上有所帮助的看法。
“相信不用我多说,各位都应该看得出,控方律师在引用科学理论时,明显有些牵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误导,唯一的证据就只是立足于指纹专家对指纹鉴定的理论之上。与此相反,罗伊医师和桑戴克医师则从事实着手,站在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推断和分析。
“在对所有证据详加剖析之后,正如辩方律师所言,整个案子最终归结于一个单一的问题上:‘在霍比先生的保险柜中所发现的指纹,到底是不是被告所留下的?’如果是,那表示被告至少曾经违反法律将保险柜打开过;而如果不是,则表示被告与本案无关。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必须提醒你们,你们是本案唯一的裁判,这是你们的责任。我的论述仅供参考,你们必须自行裁定是接受或拒绝。
“现在,让我们来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探讨这个问题:该指纹到底是不是被告留下的?首先,我们有证据证明它是被告留下的吗?哦,我们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那个指纹的纹路和被告拇指的纹路相同,并且上面的疤痕也相同。我们没有必要刻意去计算这种巧合的概率有多大或多小,问题的关键是,只要能够证实这个血指印是个真的指印,而不是伪造品,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个指纹是被告的拇指留下的。
“那么,接下来,一个更明确的问题是:‘这个指纹到底是不是一个真实的拇指印?’首先,还是要问,有什么证据能够证实它是真的拇指印?答案是没有!从两者纹路的同一性上,根本无法证实这一点,因为伪造的指纹完全可以表现出相同的纹路来。因此可以说,指纹的真实性完全出自控方的假设,并无任何证据支持。
“不过回过来想,又有什么证据能够证实这个指纹是伪造的呢?
“当然有!首先,从大小上来看:同一个手指,不可能印出大小不同的两个指纹来。其次是从使用的器材上看:通常来说,想要盗窃保险柜的窃贼不会随身携带墨板和滚筒,将自己的指纹清晰地留下来。其次,从指纹上那块小空缺来看:存在于指纹模内的真实指纹上也有完全相同的空缺,如果不是故意伪造,这种巧合又该怎么解释?最后一点是指纹模神秘消失又重现的问题。以上这些都是十分重要且又相当惊人的证据,另外,桑戴克医师刚才已经向我们证实,伪造指纹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这一点也必须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