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一周后,阮芳和马泉的尸体出殡。
半个月后,经过松江省公安厅聘请的精神科专家会诊,确认于小红在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间,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虽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仍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曲州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于小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个月后,曲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于小红无期徒刑,随后她被转入松江省精神病院的“有暴力倾向病人治疗科”,单独居住,接受进一步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