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流通费用(第2/9页)

一个商人(在这里只是看作商品形式转化的当事人,只是看作买者和卖者)可以通过他的活动,为许多生产者缩短买卖时间:因此,他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机器,它能减少力的无益消耗,或有助于腾出生产时间。【“各种商业费用虽属必要,但应看作是一种繁重的负担。”(魁奈《经济表的分析》,载于德尔编《重农学派》,1846年巴黎版第1部第71页)——在魁奈看来,商人之间的竞争带来的“利润”,即竞争迫使他们“降低的他们的报酬或收入……严格地说,不外就是直接出售者和消费购买者的损失的减少。但是,无论我们把商业本身简单地看作是与运输费用无关的交换,还是把它看作是和运输费用结合在一起的交换,商业费用损失的减少,并不是现实产品,或者并不是由商业引起的财富的增长”(第145、146页)。“如果没有什么中介费用,商业费用总是由得到买者支付的全部价格的产品出售者负担。”(第163页)“土地所有者和生产者是工资的支付人,商人是工资的领取人。”(魁奈《关于商业和手工业者劳动的问答》,载于德尔编《重农学派》,1846年巴黎版第1部第164页)】

为了简便起见(因为我们以后才把商人当作资本家和商人资本来考察),我们假定,这种买卖的当事人是出卖自己劳动的人。他在W—G和G—W活动上,耗费自己的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因此,他以此为生,就象别人靠纺纱或制药丸为生一样。他执行一种必要的职能,因为再生产过程本身包含非生产职能。他和别人一样劳动,不过他的劳动的内容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产品。他本身属于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他的作用,不是使一种非生产职能转化为生产职能,或使非生产劳动转化为生产劳动。如果这种转化能够通过职能的这种转移来完成,那真是奇迹了。他的作用宁可说是使社会的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只有更少一部分被束缚在这种非生产职能上。不仅如此。我们不妨假定,他只是一个雇佣工人,他的报酬尽可比较优厚。不管他的报酬怎样,他作为一个雇佣工人,总有一部分时间是无偿地劳动的。他也许每天干了十小时而得到八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他从事的两小时剩余劳动,和他的八小时必要劳动一样不生产价值,虽然由于这八小时必要劳动,社会产品有一部分转移给他了。第一,和以前一样,从社会的观点看,一个劳动力在十小时内耗费在这个单纯的流通职能上。它不能用于别的目的,不能用于生产劳动。第二,社会对这两小时的剩余劳动没有支付报酬,虽然这种剩余劳动已经由提供这种劳动的这个人耗费了。社会并没有因此占有任何超额的产品或价值。但是,这个人所代表的流通费用减少了五分之一,由十小时减为八小时。社会对以他为当事人的这一现实的流通时间的五分之一,没有支付等价物。但是,既然这个当事人是由资本家使用的,资本家会由于未对这两小时支付报酬而减少他的资本的流通费用,而这种费用是对他的收入的扣除。对资本家来说,这是一种积极的收入,因为他的资本在价值增殖上所受的消极限制缩小了。当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把他们的一部分时间耗费在买卖上的时候,这种时间或者是在他们的生产职能的间歇期间耗费的时间,或者是他们的生产时间的损失。 无论如何,用在买卖上的时间,是一种不会增加转化了的价值的流通费用。这种费用是价值由商品形式转变为货币形式所必要的。如果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者是流通当事人,那末,他同直接的商品生产者的区别只是在于,他的买卖规模较大,因而他作为流通当事人执行职能的范围较大。一旦他的营业范围使他必须购买或者能够购买(雇用)雇佣工人来充当他的流通当事人,事情的本质也不会发生变化。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必须以某种程度耗费在流通过程(就它只是形式转化来说)上。但是,现在这种耗费表现为追加的资本支出;可变资本的一部分必须用来购买这种仅仅在流通中执行职能的劳动力。资本的这种预付,既不创造产品,也不创造价值。它相应地缩小预付资本生产地执行职能的范围。这就好象是把产品的一部分转化为一种机器,用来买卖产品的其余部分。这种机器是产品的一种扣除。它虽然能够减少在流通中耗费的劳动力等等,但不参加生产过程。它只是流通费用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