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社会”的脆弱(第3/3页)

既然建立在亲情宗法关系之上的商业伦理不足恃,那么,明代“契约社会”的运行,能否在法律系统的层面上获得支撑呢?

从前面提到的蒋竹山被打一节中,我们似乎可以看出某些端倪。即便蒋竹山的借票是真实的,蒋竹山与张胜、鲁华之间的纠纷也仅仅是一桩民事或经济纠纷。但张胜、鲁华痛打蒋竹山在先,然后又砸了人家的铺子,地方保甲却不分青红皂白,将被害人蒋竹山拴了去见官。可见当时的法律实践,是典型的民、刑不分。一干人等到了提刑院开庭,审判官夏提刑对蒋竹山拍案大怒,不问情由即选大板痛打三十,打得蒋竹山皮开肉绽,鲜血淋漓。夏提刑打人的理由,竟然是:“看这厮咬文嚼字的模样,就像个赖债的。”整个审判过程没有任何司法程序可言,审判者个人的意志占了很大比重,案情的真伪无人追查,也不容申辩,“契约社会”赖以立足的法律公正更是无从谈起。

司法体系的腐败、草率和贪渎是《金瓶梅》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作品中所反映的明代司法状况,其实还要复杂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