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的名字——藤田组伪钞事件 - 6 -(第3/3页)

木村真三郎因虚构事实,并且编造和投书题为“实地录”的告密信陷害他人,被判诬告罪,处以徒刑七十日,事情总算告一段落。其后明治十五年,伪造国币的真正犯人被抓获,犯人是神奈川县中津村的熊坂长庵,其共伪造了两千八百枚伪钞,其中两千余枚被使用流通。

判决书

姓氏:熊坂长庵

住所:神奈川县相模国爱甲郡中津村十七番地

年龄:三十八岁零十个月

上记者,于明治十二年二月前后起意伪造本国通用之贰圆纸币,继而付诸实施,尔来将其用于游荡漫游及其他诸行,直至本年被捕迄。以上事实由司法警察官经预审判明,且有高座郡田名村平民铃木熊五郎书面证实,又于其住所押收现存伪造国币并足可判定为伪造所使用各类器具用纸等,业已构成充足物证,故认定对其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判处其无期徒刑。

犯罪所使用器具依据《刑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予以没收,其余洋纸等计十六品予以发还,此前查封之房屋地券等物悉数解封,以负担所有公诉裁判费用。

明治十五年十二月八日

神奈川县重罪裁判所

审判长/法官 西潟讷

陪审法官 别役元昌

陪审法官助理 松浦久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