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十二怒汉》与陪审团(第8/11页)

陪审制刚运行时并无统一模式。问题是,十二人既负责起诉,又负责审案,定罪概率自然大大增加,因为人们很少会否定之前的有罪推断,这样当然不利于保护被告利益。各地纷纷抗议,国王却无动于衷,因为被告被定罪后,罚金或财产可挹注国库,怎能轻易减少“创收”机会?到1352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终于架不住议会再三请愿,同意将“起诉”陪审团与“审判”陪审团分开,前者即“大陪审团”前身,后者则是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团。

不断进化的“自由堡垒”

尽管陪审团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但国王从未放弃控制陪审团的努力。有时候,因为存在意见分歧,陪审员甚至与法官吵起来,最终以法官将陪审员关小黑屋、绑了游街,迫其就范,方才收场。但是,也有坚决不屈服的,在1670年的“小威廉· 佩恩案”中,被告佩恩因涉嫌非法集会而被起诉,陪审团始终坚持无罪裁决,被法官威胁停止供暖、断水断食也不屈服,结果这“十二硬汉”被集体打入大牢,缴足罚款才获自由。

佩恩出狱后,继承家族巨额遗产,并在北美特拉华河西岸买下一块后世称为宾夕法尼亚的土地,他为这块土地亲手拟定了宪章,其中一句是:“所有审判应由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裁断,这些人皆从邻近的同阶层或等地位的居民中挑选,且应公正无私。”

英国从十七世纪初期,就将今日美国东北部海岸地带作为殖民地。各殖民地承袭普通法传统,皆适用陪审团审判。由于殖民地法官均受英人控制,且素质低下,当地民众比英国本土百姓更信任陪审团裁判。1735年的“约翰· 曾格案”中,《纽约周刊》编辑曾格因批评总督威廉· 考斯比而被起诉。尽管法官频频暗示陪审团裁决有罪,陪审团还是得出无罪结论。为了规避殖民地的陪审团,英国不得不扩大军事法庭、海事法庭的管辖权,并要求被控叛国的被告必须送至英国受审。

正因为陪审团成功抵御英王暴政,约翰· 亚当斯才提笔写道:“陪审制是人民的安全保障,避免他们像马一样被骑乘、像羊一样被修剪、像牛一样被驱使、像猪一样被驯养。”1776年,剥夺殖民地人民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作为英王乔治三世的罪状之一,被写入《独立宣言》。之后发布的《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都将接受陪审团审判确定为公民的宪法权利。托克维尔游历美国后,更在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大赞陪审团制度体现了国民主权,也有利于推进公民法治教育。

岁月匆匆,社会变迁,陪审团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完善之中。1957年的美版《十二怒汉》中,十二位“怒汉”还都是白人男性,这一设定完全贴合现实,虽然美国那时早已废止奴隶制,并以自由世界的“桥头堡”自居,但陪审权利主要还归属于有财产的白人男性群体。要到1968年,才逐步取消对陪审员性别、肤色、种族、财产的限制。1975年,女性才逐步坐上陪审席,而黑人还得靠社区领袖、市议员、神职人员推荐,才可能被列入陪审员名单。

《十二怒汉》中,8号陪审员不改主意,其他十一人就回不了家。这种要求十二人意见一致的“铁律”,暗示陪审团裁决是“上帝声音最可靠的显示”,也承载着“排除合理怀疑”精神。但是,到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终于同意,在非死刑案件中,陪审团未必要达成一致意见才能作出裁决。换言之,陪审团以十票对二票,或者九票对三票,也可以判定被告有罪。而在1970年,最高法院就已判定,六人构成的陪审团也符合宪法要求。事实上,随着辩诉交易的广泛适用,刑事案件适用陪审团的比率已降低至3%左右。

而在陪审团制度的“母国”英国,变化更是巨大。早在1933年,大陪审团制度就被废除,并大幅限缩民事案件适用陪审的范围(仅限于毁损名誉、恶意诉讼、不法监禁等)。1948年,民事案件不再适用陪审团。1967年,刑事案件裁决不再要求全员一致。陪审团评议时间超过两小时以上的,十人意见一致即可下判。1988年,废除在遴选陪审员过程中不附理由即可排除候选人的机制(即“无因排除”)。1994年,允许陪审员在审判和评议期间返家,不用在旅店集中居住。上述变化,固然有适应社会发展、提升审判效率的考虑,但也将一个更为重大的问题摆在大家面前:未来还要不要保留陪审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