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9章 没有他们不敢做的:都是人才(第9/10页)
上海市劳动局曾在1964年要求外包内做工应该受包工头管理,而不是用工单位管理。这种规定暗示了当时外包内做工受用工单位管理的普遍性,与当下流行的“假外包、真派遣”具有异曲同工之妙。而接受包工头管理的外包内做工显然延续了清末流行的内包制,由包工头管理的外包外做工则是典型的外包制下的工人。
临时工内部的差异导致了其待遇分化。按照户籍来分,城市户籍的临时工境况优于农村户籍的临时工。农村户籍的临时工常常享受不到任何劳保福利待遇,也没有转正的希望,而城市户籍的临时工(外包工除外)两者都可以。
在城镇户籍的临时工内部,按照雇佣安排来划分,常规临时工(由用人单位直接雇佣)处于临时工金字塔的顶端。他们的劳保待遇按着当时的劳动保险条例来,并经常有转正的机会;这类工人里面男工居多。
其他的临时工与外包工的界限常常不甚清楚,劳保福利待遇差距也大,其中工厂所在街道安排进来的工人和工厂自身职工的家属进来做工往往享受一定的免费医疗待遇,而跟其他的外包工则没有任何医疗待遇,也没有转正的机会。
外包工的工资较常规临时工为低,他们一旦生病,经常是请不起医生的,疾病也让他们更有可能被解雇。
所以一旦生病,外包工往往陷入贫病交加的绝望境地。女性外包工的处境尤为悲惨,以至于有女外包工怀孕后怕被解雇,束紧肚子,最后生下死婴的记述。
日常生活中,临时工整个群体被固定工看不起,外包工又被其他的临时工看不起。外包工与其他临时工之间的差异导致了由外包工转为常规临时工被认为是一种奖励或者救济。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外包工被经常性地需要的时候,或者外包工出了工伤或者得了职业病。这些情况导致了在1966-1967年的临时工运动中,外包工是重要的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原有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城镇用工制度被废除,劳动合同制作为主体的用工制度在全国推行开来。与这一转换齐头并进的是派遣工和外包工从计划年代的暗流,奔腾成狂涌。
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人口的普遍增加和知青的大量回城,城镇就业压力巨大。为此,中央政府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劳动服务公司。这类公司其实是之前劳动服务队更加正规的形式。一时,地方上的劳动局、人事局、工会、街道和国企纷纷响应。
1987年,全国有5.6万家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730万工人,并管理着170万临时工。劳动服务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失业、半失业人员和国企改革中的冗员。公司为他们提供培训、介绍工作,或将他们组成服务队承揽工作,或将他们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劳动。
新时期的派遣工和外包工最初是国企改革的伴生物。一旦一个工人被确定为冗员,这个工人一方面在劳动关系上与国企保持不变,另一方面被归入国企附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其中相当一部分被派遣或外包到外单位。通过派遣和外包,原单位不仅减少了冗员,还能坐收外单位的佣金。
在上世纪90年代,随着国企改革进入深水区,下岗职工越来越多,政府要求国企成立再就业中心,这些中心除了向下岗职工发放生活津贴和给他们支付劳动保险外,职能与80年代的劳动服务公司无异。这些中心在新世纪初期被陆续关闭。
同时,为了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大力鼓励劳务派遣公司的发展,并为此出台了财政补助和税收减免等措施。
例如,1999年出台的《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的,可享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的5-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的,且劳动关系维持在3年以上(含)的,可自安置人数达到规定比例之日起3年内享受营业税等额补助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