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如何在中国体面地生活(第9/20页)

在我看来,只有在职能部门的监管与舆论永远警惕的眼睛下,民众才有足够的安全感与信心。以“三鹿事件”为例,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在经济利益链条的驱使下,已经完全失去了纠错的能力,而在一开始的时候,很多媒体按照一种心照不宣的“规矩”,即使得到了消息也并不打算点出具体的名字。这是因为我们的媒体有一种多年养成的“自觉”,凡是没有权威部门的说法之时,不能点出具体的名字。两个制动的刹车都失去了真正的作用。而且就媒体来说,随便爆出厂商最后有可能会吃官司,这种例子并不少见,甚至最近还有记者被通缉的事情发生。

我们知道,在利益链条绷紧的时候,唯一能靠得住的只有媒体。但媒体所受的压力也并不小,不但有误报的危险,更有来自各种机构或明或暗的命令、指示、说情,最终能一追到底的事情其实是很少的。也正是舆论监督只能发挥部分作用,导致民众的信心与安全感不足。试想一下,如果民众只看到一个迅速从所有媒体上消失的话题,他们难道就不会有疑问?这个世界谁能比谁傻多少?毕竟我们都生活在这个社会当中,会发生一些什么事大家都知道。

或许有人会说,要是你们媒体误报了怎么办?伤害了某个企业、某个行业怎么办?很不幸的是,这种事是很可能发生的,甚至早就已经发生过。但我们如果想建设一个具有足够幸福感、安全感的社会,这是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舆论监督不能预先设定无错才去监督,而是在尽量保证无错的情况下,尽快地开始调查事情的真相,并且直接点出产品名字,作为一种预警的模式。而且在不能证明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追责。

这确实是媒体的一种类似于特权的权利,这个权利背后是事关公众事务的公众知情权。如果没有这种权利的展现,有位网友的疑问就会成真,他说:难道我们的孩子是用来试验奶粉的么?很不幸,这句话甚至可以用无数相同的句式来说,比如说:难道我们是用来试验地沟油的么?

大义灭亲的义务

“大义灭亲”一直是个挺正面形象的词汇,您想啊,一般人认为亲情最大,您为了大义都把自己的亲戚给灭了,那还不算是正面形象?一直以来,我们这里也是这么宣传的,以至于大家看见这个词都有一种大义凛然的崇高感。

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在该草案当中加了一项: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条的意思是说,从此咱们就算是在法律层面免除了大义灭亲的义务。

原本的规定是没有正当理由,法院让你到庭作证你就必须到,无论被告席上站的是不是你的直系亲属。如果这条草案最后得以实施,最正当的理由就是“这人是我直系亲属,我可以不作证,从而使他有被定罪的风险。”当然,如果对他有利,您还是可以去作证的。

这个当然算是一种司法观念的进步,虽然这个观念实在是来得晚了一些。我们知道,一个家庭的关系维系对于个人而言当然是最重要的,如果你在法庭上证明自己的亲人有罪,这个关系将来很可能就受到了极大伤害。从司法的角度而言,证明某人是否做过什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这个义务实现的前提,是不造成延伸的伤害。

其实大义灭亲这件事在古代就被人诟病。孔子就曾被问到,如果舜的父亲被控杀人,舜应该怎么对待这个问题。孔子的回答是他应该放弃帝位,背着父亲逃到天涯海角躲起来。但这个思想在古代尊孔的时候也没有成为真正的主流,大义灭亲倒是成为了主流的意识,而且一直就流传了下来,以至于到现在我们才想明白这事儿实在是一种很没人性的做法。